16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行政命令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B)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 6 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C)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D)經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 2 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
該命令失效
統計: A(473), B(1782), C(434), D(752), E(0) #2783162
詳解 (共 10 筆)
B.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A)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B)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C)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D)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行政命令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B)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 6 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C)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D)經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 2 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 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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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I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選項(B)→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I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選項(C)→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I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選項(D)→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III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