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現行規定,有關國家重要事項之決策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有議決之權,但行政院無法透過覆議制度推翻
(B)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應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惟立法院得議決是否聽取報告
(C)若行政院院長報告並備質詢後,立法院仍議決不予支持,行政院院長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D)若涉及法律修正,應該由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由立法院審議
統計: A(1387), B(995), C(1041), D(228), E(0) #3151931
詳解 (共 7 筆)
法定預算為措施性法律(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向與法律不同),主管機關不得任意變更,需視情況而定,若為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行政院與立法院有雙向義務(備詢與聽取報告),但由立法院負終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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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20
本件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 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與立法院 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
行政院就國家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變更,有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的義務,立法院也不能消極杯葛,而有義務聽取報告。於報告、質詢後,立法院若決議反對,且雙方又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的話,相關機關則須遵照既有憲法「適當途徑」處理。
解釋理由並就此「適當途徑」提出四項建議供有關機關選擇,即(一)行政院 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二)行政院院長辭職、(三)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及 (四)個別立法。此四者中,前二者屬於經由政治途徑解決之領域;後二者屬於 立法者依憲法本得行使之權限。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通過之預算案認有窒礙難行時, 得於預算案公布成為法定預算前,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經決議維持原案,行政 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此一憲法條文已明文宣示立法權與行政權之互動關係, 即憲法所設覆議程序在於賦予行政院有變更立法院已通過之預算案之機會,立法 院所為覆議決議無論係維持原案或有所變更,對於行政院均有拘束之效力,其意 在使具有民意基礎之立法院負起終局之政治責任,此為憲法依民主政治代議制度 之法理所設計之制衡機制
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 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 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 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行政院為履行此項報告義務,於依憲法第 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始能向立法院院會 進行報告及備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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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應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惟立法院得議決是否聽取報告→立法院一定要聽取報告,沒有議決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