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有關著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得作為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B)以改寫的方式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者,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C)編輯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會受到所收編之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 續期間影響
(D)表演人在演唱會上演唱他人譜寫的歌曲,若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因存續 期間屆滿而消滅,該表演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21), B(154), C(816), D(336), E(0) #3226017
統計: A(2821), B(154), C(816), D(336), E(0) #3226017
詳解 (共 10 筆)
#6117157
著作權法
第 6 條
1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2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 條
1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2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1 條
1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2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6 條
1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2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 條
1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2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7-1 條
1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2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9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