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甲為某一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將其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未經乙同意,不得行使權利
(B)乙在被授權範圍內,得與甲共同為訴訟上行為,尚不得以乙自己名義為之
(C)甲乙之授權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甲乙之授權契約,若有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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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318), C(580), D(298), E(0) #3428057
統計: A(836), B(318), C(580), D(298), E(0) #3428057
詳解 (共 6 筆)
#6402200
甲為某一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將其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未經乙同意,不得行使權利✔️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
- 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B)。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A)。」
- 因此,在專屬授權的範圍內,著作財產權人甲是不能再行使該權利的,除非得到專屬被授權人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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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37 條 1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D)。 2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3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4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B)。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A)。 5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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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在被授權範圍內,得與甲共同為訴訟上行為,尚不得以乙自己名義為之❌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
因為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乙在被授權範圍內,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不需要與甲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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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乙之授權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
- 現行著作權法中,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或讓與,並不以登記為生效或對抗要件。
- 舊法雖有規定,但民國86年12月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
- 因此,授權契約一經成立即生效,並不需登記即可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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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乙之授權契約,若有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已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推定為未授權
- 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因此,若授權範圍約定不明,會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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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417
28甲為某一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將其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在專屬授權範圍內,未經乙同意,不得行使權利✅
著作權法37(以下皆是)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B)乙在被授權範圍內,得與甲共同為訴訟上行為,尚不得以乙自己名義為之❌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C)甲乙之授權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甲乙之授權契約,若有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已授權❌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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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6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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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37條第四項後段 全對
B 不得 得以乙自己名義為之 第37條第四項前段
C 法無明文
D推定未授權 第37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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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183
目前需要登記的契約 不動產買賣契約 跟 夫妻財產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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