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表演人就其表演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專有再次公開播送其表演之權利
(B)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C)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借之權利
(D)表演人專有將表演重製後,再以擴音器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
統計: A(1006), B(1334), C(375), D(497), E(0) #3428307
詳解 (共 10 筆)
- 表演人雖對其表演享有公開播送權,但「再次公開播送」已涉及錄音著作的利用(如廣播電台播送CD),此時權利歸屬「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或「約定權利人」,而非表演人。
- 表演人對「未固著(未重製)之現場表演」才有專屬公開播送權(如直播),但經重製後之再次播送不屬表演人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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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4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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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6-1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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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9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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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 26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3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著作權法
(A)§24(公開播送權)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Ⅱ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B)、(C)§26-1(公開傳輸權)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Ⅱ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D)§26 (公開演出權)Ⅰ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Ⅱ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補充>
§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電視)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A)公開播送的名詞解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D)公開演出的名詞解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B)、(C)公開傳輸的名詞解釋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C)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D) 表演人專有將表演重製後,再以擴音器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O.s 考場遇到這題就拚運氣吧,有人記得住嗎.....
| 沒有再次公開播送其表演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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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有公開傳輸之權利,公開傳輸其實就是上傳檔案給大家,接收者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下載或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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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出租;而出借是指,我國政府試辦中的「公共出借權」計劃案 |



有關表演人就其表演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專有再次公開播送其表演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4條第2項
表演人雖對其表演享有公開播送權,但「再次公開播送」已涉及錄音著作的利用(如廣播電台播送CD),此時權利歸屬「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或「約定權利人」,而非表演人。
表演人對「未固著(未重製)之現場表演」才有專屬公開播送權(如直播),但經重製後之再次播送不屬表演人專有。
著作權法第 24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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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6-1條第2項
著作權法第 26-1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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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借之權利❌著作權法第 29 條第2項,專有出租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 29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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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表演人專有將表演重製後,再以擴音器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著作權法》第26條第2項但書
表演人雖享有「公開演出權」(如現場表演或播放錄音),但「以擴音器公開演出」屬錄音著作的利用(如播放CD),此時權利歸錄音著作權人(《著作權法》第26條第1項),表演人無此專有權(《著作權法》第26條第2項但書)。
著作權法第 26 條
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2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3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