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關於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不行言詞辯論
(B)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於刑事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C)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D)辯論期日,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應停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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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813), C(896), D(176), E(0) #3428065

詳解 (共 6 筆)

#6402235
關於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得不行言詞辯論❌法院組織法第 51-8 條第1項,應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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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於刑事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法院組織法第 51-8 條第2項

法院組織法第 51-8 條

1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A)

2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B)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3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D);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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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法院組織法第 51-8 條第3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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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辯論期日,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應停止審理法院組織法第 51-8 條第3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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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9462

36關於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不行言詞辯論❌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1項)
(B)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於刑事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2項規定,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C)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D)辯論期日,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應停止審理❌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3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3項均規定,得由到場之訴訟代理人、檢察官或辯護人陳述後為裁定。若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均未到場者,則得不行辯論,由大法庭裁量決定是否逕為裁定或改期續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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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11-b0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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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995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2項規定,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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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1012
C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時,於刑事案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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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514
強化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 僅裁判法律爭議,不包含提交案件的本案終局裁判。
大法庭為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內的功能性任務編制,係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大法庭的裁判活動為終審訴訟程序之一部分,亦採合議審判。
大法庭程序為終審程序之一部分,其審理程序分別依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終審程序之規定。
大法庭最重要的功能是在統一法律見解,為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強化當事人之聽審權,以及增加司法之透明度以昭司法公信,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1項均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使大法庭法律見解之形成程序,納入當事人參與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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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9585
(B) 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於刑事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
為加強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原則上均會進行言詞辯論,使得在統一法律見解的過程中,當事人的意見得以參與。然而大法庭之言詞辯論係以法律爭議為核心,由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者為之,才能協助當事人有效行使訴訟權,並兼顧程序進行的效率,發揮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因此大法庭言詞辯論時,當事人必須委任律師或具有一定資格之人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適切的為當事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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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2項規定,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3項之規定(也就是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不在此限。又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也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若當事人沒有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他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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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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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2項則規定,大法庭之辯論,當事人應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亦即除律師外,在特定類型案件時,具有諸如會計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資格之人,亦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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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8-09-23
更新日期 : 108-09-24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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