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關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法院得不行準備程序
(B)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
(C)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卷宗及證物
(D)準備程序之進行,不公開之
統計: A(92), B(596), C(1028), D(303), E(0) #342806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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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47 條 1 法院應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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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53 條 1 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B)。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 二、妨害另案之偵查。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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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43 條 1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
《國民法官法》第50條規定,準備程序原則上公開進行,除非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如保護證人或當事人隱私)。因此,稱「準備程序之進行,不公開之」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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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 50 條 1 準備程序之進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於公開(D)法庭行之: 一、法律另有規定者。 二、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經裁定不予公開。 三、為期程序順利進行,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予公開。 |
國民法官法 第 43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拒絕開示或限制開示,並應同時以書面告知理由:
一、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訴事實無關。
二、妨害另案之偵查。
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
四、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C)
基本上,你看什麼,職業法官也看什麼。並且,職業法官是跟你同時看到的喔!
在國民法官法庭中,檢察官起訴時只能提出起訴書,不可以將相關證物一起給法院。所以說,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原則上都是在第一次開庭辯論時,才會看到證據的「內容」。
但要注意的是,決定審判期日可以提出什麼證據的「準備程序」中,職業法官會先看到證據的「名稱」,舉例證據的名稱是「被告偵查中的自白」,但法官不會知道被告的自白講了什麼。在這個階段,如果被告方證明了自白是出於刑求,它就不能在辯論時提出,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也都不會知道它的內容,以避免法官受到有問題的證據影響。
其實,除了國民法官法庭外,現在一般案件都還採取「卷證併送制度」。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不只提出起訴書,相關證據也都會一起交給法院。如此一來,職業法官在聽到被告的說法前,就已經取得被告有罪的證據了。經驗上,這很容易預先認定被告有罪(也就是所謂的「預斷」)。
就此來看,國民法官法庭採取的作法,其實是刑事訴訟改革長期的目標之一。如果施行狀況良好,也可能會採行至一般案件中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