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實體裁定?
(A)審查庭因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受理
(B)審查庭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內文書之聲請
(C)憲法法庭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暫時處分
(D)憲法法庭因人民聲請案不具憲法重要性而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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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52), C(1166), D(319), E(0) #3428054

詳解 (共 5 筆)

#640395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實體裁定?
(A) 審查庭因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受理❌
是程序上的裁定,決定是否受理案件,而非直接處理案件的實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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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審查庭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內文書之聲請❌
是關於訴訟程序的進行,允許閱覽卷宗,屬於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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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憲法法庭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暫時處分✔️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38條立法理由「實體裁定」係指憲法訴訟法第41條所為宣告有判決效力的裁定,和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所為暫時處分的裁定而言。兩者具有等同於判決的拘束效力。

憲法訴訟法第 38 條 (判決之效力)

I.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II.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立法理由      

本法第四十一條宣告有判決效力之裁定第四十三條之暫時處分裁定(C),均係由憲法法庭以裁定之方式行之,惟其性質上屬對於聲請案件為實體裁定,自亦應使其有等同於判決之拘束效力,爰設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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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法庭因人民聲請案不具憲法重要性而不受理❌
是決定是否受理人民聲請的案件,基於憲法重要性的判斷,可視為具有一定的實體判斷成分,但依照前述定義,更直接被歸類為實體裁定的是具有判決效力的裁定或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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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71
《憲法訴訟法》中,裁定可分為兩大類:
  1. 程序裁定(屬於形式面)
     → 處理是否受理、訴訟行為是否合於法定程序,例如當事人資格、聲請形式要件等。
  2. 實體裁定(具有法律上實質效果,處理案件實體爭點或措施)
     → 雖未終局解決訴訟,但涉及實體權益的處理,例如:暫時處分、停止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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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082
依家事法所為暫時處分裁定,如已盡審級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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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38條的⽴法理由,所稱「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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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7786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實體裁定?

(A) 審查庭因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受理

(B) 審查庭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內文書之聲請

(C) 憲法法庭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暫時處分

(D) 憲法法庭因人民聲請案不具憲法重要性而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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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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