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實體裁定?
(A)審查庭因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受理
(B)審查庭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內文書之聲請
(C)憲法法庭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暫時處分
(D)憲法法庭因人民聲請案不具憲法重要性而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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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52), C(1166), D(319), E(0) #3428054
統計: A(121), B(452), C(1166), D(319), E(0) #3428054
詳解 (共 5 筆)
#6403958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實體裁定?
(A) 審查庭因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受理❌
是程序上的裁定,決定是否受理案件,而非直接處理案件的實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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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審查庭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內文書之聲請❌
是關於訴訟程序的進行,允許閱覽卷宗,屬於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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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憲法法庭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暫時處分✔️
根據憲法訴訟法第38條的立法理由,「實體裁定」係指依憲法訴訟法第41條所為宣告有判決效力的裁定,和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所為暫時處分的裁定而言。兩者具有等同於判決的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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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 38 條 (判決之效力) I.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II.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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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本法第四十一條之宣告有判決效力之裁定及第四十三條之暫時處分裁定(C),均係由憲法法庭以裁定之方式行之,惟其性質上屬對於聲請案件為實體裁定,自亦應使其有等同於判決之拘束效力,爰設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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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法庭因人民聲請案不具憲法重要性而不受理❌
是決定是否受理人民聲請的案件,基於憲法重要性的判斷,可視為具有一定的實體判斷成分,但依照前述定義,更直接被歸類為實體裁定的是具有判決效力的裁定或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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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471
《憲法訴訟法》中,裁定可分為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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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屬於形式面)
→ 處理是否受理、訴訟行為是否合於法定程序,例如當事人資格、聲請形式要件等。 -
實體裁定(具有法律上實質效果,處理案件實體爭點或措施)
→ 雖未終局解決訴訟,但涉及實體權益的處理,例如:暫時處分、停止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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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7786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實體裁定?
(A) 審查庭因聲請人無當事人能力而不受理
(B) 審查庭許可聲請人閱覽卷內文書之聲請
(C) 憲法法庭依聲請人之聲請而為暫時處分
(D) 憲法法庭因人民聲請案不具憲法重要性而不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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