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現行規定,關於總統與行政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總統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呈請,始得解散立法院
(B)我國最高行政機關為總統,行政院為直屬總統之政策執行機關
(C)關於行政院主導之重要政策,如立法院不贊同時,行政院得直接移請覆議,無待總統之核可
(D)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固然無須立法院同意,但依憲政慣例仍需任命立法院多數席次政黨之人士
統計: A(1598), B(211), C(103), D(155), E(0) #3428050
詳解 (共 4 筆)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 也就是說,總統若要解散立法院,必須是行政院院長「呈請」後才可為之,並非總統可逕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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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I.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D)。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C),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A)解散立法院。 |
- 根據《憲法》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總統為國家元首與三軍統帥,但行政院才是最高行政機關。
-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第2款,若立法院決議不贊同行政院提出的法律案、預算案、施政方針時,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 換言之,行政院移請覆議須經總統核可,不能自行逕行移請覆議。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憲法上並未規定須考量立法院多數黨,亦無憲政慣例之法律拘束力。
- 所謂「憲政慣例」如有存在,也無強制性,且實務上總統未必任命多數黨人士(如2000年民進黨執政初期即為例)。
(A)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規定: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經通過者,總統得經行政院院長之呈請,解散立法院。」
這是我國準內閣制元素之一,總統不能逕行解散立法院,必須由行政院院長提出呈請,總統始得為之。
(B) 錯誤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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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才是我國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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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是國家元首,不屬行政體系一部分
(C) 錯誤
行政院的覆議權需要總統核可後才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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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57條:「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D) 錯誤
憲法上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亦未規定需依政黨席次比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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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部分民主國家(如德國)會有「任命多數黨領袖為總理」的憲政慣例,但我國目前無此明文化之制度安排,且此選項為事實陳述、非憲法或憲政慣例的正確法律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