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資訊自主控制權之保障範圍,不包含下列何者?
(A)新聞採訪者之跟追拍攝行為
(B)對於自身人體生物特徵之指紋資料之掌控
(C)個人就其健保資訊是否納入健保資料庫利用,擁有事前與事後之控制權
(D)肇事駕駛人對於自身是否接受抽血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決定
統計: A(1005), B(114), C(270), D(697), E(0) #342804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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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03號解釋 明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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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解釋宣告 強制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 違憲,強調 個人對生物特徵資料(如指紋)的自主控制權 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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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健保資料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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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個人對其 健保資料的二次利用 應有 事前同意或事後退出權,以保障資訊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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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 判決日期111年02月25日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 案由 聲請人因審理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玉原交易字第1號及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403號公共危險案件,認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等規定牴觸憲法,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D)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