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行政院提出之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於立法機關參與決策之制度
(B)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具有對國家機關歲入歲出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性質
(C)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之法定預算,其效力與法律相當
(D)行政院停止法定預算之執行,如停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者即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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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40), C(219), D(1840), E(0) #3428043

詳解 (共 6 筆)

#6402413
關於行政院提出之預算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於立法機關參與決策之制度✔️
立法院對行政院預算的審議及執行監督,確實是立法機關參與國家財政決策的重要制度,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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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具有對國家機關歲入歲出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性質✔️
法定預算經立法院通過後,具有授權國家機關執行歲入歲出及相關承諾的規範性質,屬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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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之法定預算,其效力與法律相當✔️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1號、第520號等解釋指出,法定預算雖非嚴格意義的法律,但其效力「與法律相當」,行政機關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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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院停止法定預算之執行,如停止執行之過程未經立法院參與者即為違憲
依據釋字第520號解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1. 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
  2. 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釋字第 520 號               民國 90年1月15日 

解釋爭點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解釋文

    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C)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D)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得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併此指明。 

理由書

一、本件行政院為決議停止興建核能第四電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及與立法院適用同一法律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中段中央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規定相符,應予受理;關於統一解釋部分,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指明適用預算法何項條文與立法機關適用同一法律見解有異,與上開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聲請要件尚有未合,惟此部分與已受理之憲法解釋係基於同一事實關係,不另為不受理之決議。又本件係就行政院停止執行法定預算與立法院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至引發爭議之電力供應究以核能抑或其他能源為優,已屬能源政策之專業判斷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裁決,不在解釋範圍,均合先敘明。

二、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A)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預算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及公布為法定預算,形式與法律案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法律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用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法律,其故在此。法定預算及行政法規之執行,均屬行政部門之職責,其間區別在於:賦予行政機關執行權限之法規,其所規定之構成要件具備,即產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若法律本身無決策裁量或選擇裁量之授權,該管機關即有義務為符合該當法律效果之行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B)(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關於歲入之執行仍須依據各種稅法、公共債務法等相關規定,始有實現可能。而歲出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形而定,在未涉及國家重要政策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條件,諸如發生特殊事故、私經濟行政因經營策略或市場因素而改變等情形,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則尚非不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是為所謂執行預算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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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4712
釋字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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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至於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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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不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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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在考行政院能不能「自己決定不花」立法院已經通過的預算。
簡單來說,大法官在 釋字第 520 號(著名的核四停建案)中給出了答案:「不一定,要看這筆錢重不重要。」
以下是用白話文拆解這四個選項與解釋文的核心意義:
1. 預算的地位:它是「措施性法律」(C)
雖然我們平常叫它「預算書」,但在法律地位上,它被稱為**「措施性法律」**。
* 白話解釋: 它不像《刑法》或《民法》是永久性的規範,它是針對「特定年度、特定計畫」的法律。雖然長得不一樣,但它的效力跟法律是一樣強的。
2. 立法院的角色:參與決策與授權 (A)(B)
* 參與決策: 國家要花大錢,行政院不能自己說了算,必須送交立法院審議。這就是立法機關在參與國家的預算決策。
* 授權規範: 立法院通過預算,就像是給行政院一張**「限額、限用途」的提款卡**。行政院只能在那個額度內、為了那個目的去花錢。
3. 最關鍵的爭點:行政院可以「不領錢、不辦事」嗎? (D)
這就是選項 (D) 錯誤的原因。大法官把情況分成兩種:
| 情況 | 是否可以自己停止執行? | 法律要求 |
|---|---|---|
| 一般的、不重要的 | 可以 | 只要符合《預算法》的規定(例如發生意外、市場變動),行政院可以自己裁減經費。 |
| 涉及「國家重要政策」 (如核四) | 不可以 | 必須先去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如果立法院反對,雙方要協商解決,不能行政院自己拍板就停掉。 |
? 總結 (D) 選項為什麼錯?
選項 (D) 說:「只要沒經過立法院參與,停止執行預算就是違憲。」
錯在太過絕對!
* 如果是小事情、非重要政策,行政院本來就有一定的裁量權可以少花錢(這叫執行預算的彈性),這時候不一定要立法院參與,也不會違憲。
* 只有涉及**「重要政策變更」**時,才必須走立法院報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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