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刑法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犯並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
(B)雖無共同行為決意,但有共同行為實行之行為人,亦成立共同正犯
(C)共同行為決意並不限於事前謀議,行為時形成共同意思聯絡亦可
(D)共同行為決意如僅存在其中一方,他方並不知情,則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49), B(912), C(128), D(437), E(0) #3428056
統計: A(549), B(912), C(128), D(437), E(0) #3428056
詳解 (共 4 筆)
#6402180
關於刑法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過失犯並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
過失犯因缺乏「犯意聯絡」,實務及通說均認為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要旨:(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
(B) 雖無共同行為決意,但有共同行為實行之行為人,亦成立共同正犯❌
若無共同行為決意,即無「犯意聯絡」,僅客觀上共同參與行為(如偶然同時行動),不成立共同正犯,可能僅成立同時犯或個別犯罪。
|
●共同正犯: 1.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2.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2)行為分擔: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
ㅤㅤ
(C) 共同行為決意並不限於事前謀議,行為時形成共同意思聯絡亦可✔️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
|
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
(D) 共同行為決意如僅存在其中一方,他方並不知情,則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若僅一方有共同犯意,他方不知情(如片面共犯),因缺乏「犯意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
70
0
#6483128
(B)
實務見解認為無責任能力之人,因為欠缺意思要件,無法與其他共犯產生犯意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在寫題目時,若題目有多數行為人,也有特別寫出行為人的年紀,就必須注意這個考點。 28上3242例
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以有共同行為為已足,尚須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算入於共同正犯之數。
ㅤㅤ
(C)
共同正犯可以在犯罪著手後、既遂前加入
共同犯意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犯意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 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自應共同負責。
ㅤㅤ
(A)
無共同犯意之聯絡(因確信其不會發生或不知道會發生)

ㅤㅤ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710401-1.pdf
2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