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關於刑法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犯並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
(B)雖無共同行為決意,但有共同行為實行之行為人,亦成立共同正犯
(C)共同行為決意並不限於事前謀議,行為時形成共同意思聯絡亦可
(D)共同行為決意如僅存在其中一方,他方並不知情,則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統計: A(583), B(977), C(133), D(463), E(0) #3428056
詳解 (共 5 筆)
|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要旨:(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
|
●共同正犯: 1.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2.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2)行為分擔: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
|
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710401-1.pdf
關於刑法之共同正犯,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過失犯並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
過失犯因缺乏「犯意聯絡」,實務及通說均認為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242號判例要旨:(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的存在)
刑法第二十八條之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亦無適用該條之餘地。
(B) 雖無共同行為決意,但有共同行為實行之行為人,亦成立共同正犯❌
若無共同行為決意,即無「犯意聯絡」,僅客觀上共同參與行為(如偶然同時行動),不成立共同正犯,可能僅成立同時犯或個別犯罪。
●共同正犯:
1.除了少部分複數行為人犯罪的規定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都是以個人犯罪作為前提來制定,而一人犯罪一人擔,犯罪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負完全責任,自屬當然。但如果兩人以上一起犯罪時,刑法透過共同正犯的規定來處理。
2.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此規定,共同正犯之間必須要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犯意聯絡:指對於犯罪實施的計畫具有共同的認識,且彼此同意犯罪的進行。
(2)行為分擔:指犯罪人至少要負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
ㅤㅤ
(C) 共同行為決意並不限於事前謀議,行為時形成共同意思聯絡亦可✔️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 870 號刑事判例要旨:
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D) 共同行為決意如僅存在其中一方,他方並不知情,則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若僅一方有共同犯意,他方不知情(如片面共犯),因缺乏「犯意聯絡」,不成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