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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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8), B(3111), C(1172), D(584), E(0) #3359301
統計: A(758), B(3111), C(1172), D(584), E(0) #3359301
詳解 (共 10 筆)
#6282384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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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712

參考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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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2371
刑法第123條的準受賄罪是指,行為人在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先約定或收受賄賂,待其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再履行職務上行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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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458
B選項(準受賄),用超白話講 ?
? 題目在說什麼?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一定是違背職務嗎?
如果沒有違背職務,就不算犯罪?
? 用生活例子講最清楚
假設你是公務員 ??
有人跟你說:
「我先給你 10 萬,你之後幫我做一件事情。」
這時候重點是:
? 你「先收錢」,之後才做事
? 這就叫「預先收受利益」
❗關鍵迷思(這題在考這個)
很多人會以為:
只有「違法的事情」才算收賄
但其實不是!
? 正確觀念
? 只要是因為職務收錢(先收),就有問題
不管你之後做的事是:
合法 ✔
還是違法 ❌
? 都可能構成「準受賄罪」
? 所以題目那句話哪裡錯?
題目說: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違背職務
❌ 錯!
正確是:
?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
= 先收錢,之後用職務做事(不論合不合法)
? 再幫你對比一下
類型
是否違法
是否成立
收錢+做違法的事
❌ 違法
✔ 受賄罪
收錢+做合法的事
✔ 合法
✔ 準受賄罪
? 一句話記住
公務員「先收錢再辦事」,
不管事情合不合法,都有問題。
? 題目在說什麼?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一定是違背職務嗎?
如果沒有違背職務,就不算犯罪?
? 用生活例子講最清楚
假設你是公務員 ??
有人跟你說:
「我先給你 10 萬,你之後幫我做一件事情。」
這時候重點是:
? 你「先收錢」,之後才做事
? 這就叫「預先收受利益」
❗關鍵迷思(這題在考這個)
很多人會以為:
只有「違法的事情」才算收賄
但其實不是!
? 正確觀念
? 只要是因為職務收錢(先收),就有問題
不管你之後做的事是:
合法 ✔
還是違法 ❌
? 都可能構成「準受賄罪」
? 所以題目那句話哪裡錯?
題目說: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違背職務
❌ 錯!
正確是:
?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
= 先收錢,之後用職務做事(不論合不合法)
? 再幫你對比一下
類型
是否違法
是否成立
收錢+做違法的事
❌ 違法
✔ 受賄罪
收錢+做合法的事
✔ 合法
✔ 準受賄罪
? 一句話記住
公務員「先收錢再辦事」,
不管事情合不合法,都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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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是「有沒有做事」,而是「你為什麼做這件事」。
? 用生活例子講
假設你去辦證件:
A:照規定排隊 → 正常辦
B:塞 1000 元給承辦人 → 讓你插隊或加速
? 即使他「真的幫你辦了」
? 還是有問題
⚖️ 法律在保護什麼?
重點是三件事:
① 公平性
公務員應該:
對所有人「一樣對待」
但收錢後變成:
誰給錢 → 誰比較快、有優勢
? 不公平
② 公務的公正性
公務員應該是:
依法行政(照規則做)
但收錢後變成:
看錢做事
? 會扭曲決定
③ 社會信任
如果大家都知道:
「不塞錢辦不了事」
? 整個政府信用會崩掉
? 為什麼連「有做事」也算賄賂?
因為法律重點在:
❗「對價關係」(有收錢 ↔ 做特定職務行為)
只要是:
因為收錢才做
或加速、放寬、偏袒
? 就成立收賄
? 再講更白話一點
正常情況:
你本來就應該做
但收錢後:
你把「應該做的事」變成「要付錢才做」
? 這才是問題核心
❌ 常見誤解
❌「我也有做事啊」
? 不重要
❌「沒有害人」
? 也不成立
❌「只是加快而已」
? 這就是不公平
? 一句話記住
公務員不能把「公權力」變成「收費服務」
? 用生活例子講
假設你去辦證件:
A:照規定排隊 → 正常辦
B:塞 1000 元給承辦人 → 讓你插隊或加速
? 即使他「真的幫你辦了」
? 還是有問題
⚖️ 法律在保護什麼?
重點是三件事:
① 公平性
公務員應該:
對所有人「一樣對待」
但收錢後變成:
誰給錢 → 誰比較快、有優勢
? 不公平
② 公務的公正性
公務員應該是:
依法行政(照規則做)
但收錢後變成:
看錢做事
? 會扭曲決定
③ 社會信任
如果大家都知道:
「不塞錢辦不了事」
? 整個政府信用會崩掉
? 為什麼連「有做事」也算賄賂?
因為法律重點在:
❗「對價關係」(有收錢 ↔ 做特定職務行為)
只要是:
因為收錢才做
或加速、放寬、偏袒
? 就成立收賄
? 再講更白話一點
正常情況:
你本來就應該做
但收錢後:
你把「應該做的事」變成「要付錢才做」
? 這才是問題核心
❌ 常見誤解
❌「我也有做事啊」
? 不重要
❌「沒有害人」
? 也不成立
❌「只是加快而已」
? 這就是不公平
? 一句話記住
公務員不能把「公權力」變成「收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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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279
(C) 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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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員行賄罪,顧名思義就是因為「賄賂公務員」而構成犯罪,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又區分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兩種類型。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指提供好處給公務員,要求該公務員做職權範圍內本來就可以做的事,也就是過去在民間會看到的「塞紅包」風氣
例如:健康食品廠商為求查驗時程快速進行,將裝有現金的「茶葉罐」送給民間查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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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934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本來就會做的事情,但是因為還是有收錢,所以仍會構成準受賄罪
準受賄罪=承諾未來當上某職位才能幫忙執行的事而收好處
準受賄罪=承諾未來當上某職位才能幫忙執行的事而收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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