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臺灣法律發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原住民自治時期,有原住民法
(B)在荷西統治時期,近代西方法即被引進臺灣
(C)傳統中國法隨著漢人移民進入臺灣
(D)日本殖民統治時期,近代西方法透過日本統治者被導入臺灣
統計: A(2121), B(2312), C(408), D(655), E(0) #3359308
詳解 (共 8 筆)
原住民法規的特色
1、口語相傳的部落法:
由於原住民族沒有以文字記載事務的習慣,乃是於部落內透過世代間口口相傳的方式,紀錄法規範的內容,是所謂的「口傳法」。也因此能夠被傳達到的人數及內容皆相當有限,故僅適合於「部落法」。
(B)荷蘭西班牙統治時代( 1624 至 1662 年)
荷蘭在台灣的「司法」:
分「與荷蘭人有關」和與「荷蘭人無關」的案件為不同的處理:
1、與荷蘭人有關的案件→適用「荷蘭法及其相關法令」;荷蘭人並在台灣的政府內設有「法院」。
2、與荷蘭人無關的案件 如屬原住民族村社或在台漢人間的紛爭→原則上依「原住民法或漢人民間習慣規範」自行處理,但駐地的傳教士或官員仍有指揮監督權。
3、由上可知荷蘭在台灣司法上的運作係以「西方荷蘭法、原住民法和漢人民間法」併用,是時島上存在三種法律文明,且大致上相互尊重。
(C)傳統中國法
所謂「傳統中國法」即指漢族之法,由來於西元前 221 年秦始皇為實施中央集權、君主專制所制訂出的「秦律」。而「秦律」作為君主駕馭臣民工具的方式,為接續統治中原的各朝所承襲,直到清朝統治末期,故亦稱「中華帝國法」。 在屬中原政權的清朝於 1683年滅亡鄭氏政權之後,清朝取代鄭氏政權,統治台灣212年,使得傳統中國法牢牢地烙印在台灣。18 世紀的漢人移民潮,許多漢人移民將原鄉的法律觀念及行為模式帶至台灣,更令傳統中國法律文明深植台灣民間。
(D)日本殖民時期
1895 年,日本因甲午戰爭勝利取得台灣。日本以將近 30 年的光陰,參酌西方近代法體制,並運用其甫從西方習得的統治技術,對台灣進行包括法律在內的改革。
──From司法院〈司法博物館〉
荷西統治時期指的是荷蘭和西班牙的統治時期(1624–1662),在這段時間,荷蘭主要在臺灣南部建立殖民統治,西班牙則在北部。儘管荷蘭人確實有在臺灣推行一些西方的管理方式和宗教(如基督教),但這並不等同於近代西方法的引入。近代西方法系統,特別是法典、法院等正式的法律體系,主要是由日本在統治臺灣時(1895-1945)引入。
荷蘭和西班牙在當時的統治比較偏向貿易和宗教傳播,並未大規模引入完整的西方法律體系,因此選項 B 是錯誤的。
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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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原住民自治時期,並無具體的「原住民法」,但有原住民自主管理的傳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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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傳統中國法隨著漢人移民進入臺灣,這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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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確實將近代西方法透過日本的統治者引入臺灣,這是正確的。
- (A) 正確: 在原住民自治時期,各部落依據其傳統規範、習俗及長老裁決來維持秩序,這些不成文的習慣法即廣義的「原住民法」。
- (B) 錯誤: 荷蘭與西班牙統治時期,雖然帶進了殖民者的規範(如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規章),但當時的歐洲法仍處於「前近代」時期,尚未形成所謂的「近代西方法」(指啟蒙運動後發展出的民權、法治等體系)。
- (C) 正確: 明鄭及清領時期,大量漢人移民來臺,也將中國傳統的宗法制度、大清律例等法律文化帶入臺灣社會。
- (D) 正確: 日本在明治維新後全面吸收西方法律,並在殖民臺灣期間,將受西方法律影響的六法全書、法院體系及權利義務觀念導入臺灣,這才是臺灣法律「近代化」的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