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B)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C)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D)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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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3), B(2197), C(681), D(1794), E(0) #3359314

詳解 (共 10 筆)

#6275672
(A)選項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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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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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5797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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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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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遺產不敷清償被繼承人債務,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宣告破產:
一、無繼承人時。
二、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
三、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全體有破產之原因時。
前項破產聲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及遺囑執行人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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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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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175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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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792
(A)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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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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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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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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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628

(A) 繼承之拋棄,自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發生效力

  • 錯誤。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這表示拋棄繼承的效果是溯及既往的,從繼承開始的那一刻起,該拋棄繼承的人就被視為從未取得繼承權。

(B)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正確。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繼承之拋棄,非依前項規定為之者,不生效力。但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免為通知。」這一條明確規定了通知義務。

(C)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而直系血親中有一人拋棄繼承權者,配偶之應繼分將不受影響

  • 錯誤。當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時,如果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人拋棄繼承,他的應繼分會由其他同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分。如果所有同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拋棄繼承,則會由次順位的繼承人繼承。此時,配偶的應繼分會因此而增加,因為其所面對的「應繼分總額」在分配給其他繼承人後會減少,導致配偶可以獲得更多的部分。例如,若原本應由3位子女繼承,其中1位拋棄,剩下2位子女,則配偶的應繼分比例可能因此增加。

(D) 拋棄繼承為要式行為,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全體繼承人、戶政機關或法院為之

  • 錯誤。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人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確實是要式行為,且有時間限制,但只需向法院為之,無需通知其他全體繼承人或戶政機關。通知其他繼承人是拋棄完成後才有的義務(如選項B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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