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種案件,憲法法庭係以具體事件或個案,而非法規範,為其審查標的?
(A)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B)法院聲請案件
(C)立法委員聲請案件
(D)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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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8), B(1058), C(441), D(3091), E(0) #3359300
統計: A(1008), B(1058), C(441), D(3091), E(0) #3359300
詳解 (共 8 筆)
#6374725
個案審查、具體審查:
政黨違憲解散、正副總統彈劾案。
(政治性的,需要言詞辯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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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375
這題的正確選項是 (D)。
這題考的是「憲法訴訟」的對象是「法條本身(法規範)」還是「某個具體發生的事件(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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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與「審查標的」的意思:
- (D) 正確: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看個案行為)
- 意思: 大法官不是去審查「政黨法」好不好,而是去審查「某個特定政黨(例如:A政黨)」的行為、目的或言論是否危害了民主憲政秩序。這是一個具體的「事件」或「個案」。
- (A) 錯誤: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看法條解釋)
- 意思: 這是因為不同機關對「同一個法條」解釋不同,所以請大法官出來定奪。標的是「法條的含義」,屬於法規範層次。
- (B) 錯誤:法院聲請案件(看法條憲法性)
- 意思: 法官在審案時,覺得現在正要用的「這條法律」違憲,所以停下來請大法官審查「法條」。雖然源自個案,但審查標的是「法條(法規範)」。
- (C) 錯誤:立法委員聲請案件(看法條憲法性)
- 意思: 1/4 以上立委覺得某部「法律」違憲,請大法官撤銷它。這也是在審查「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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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語筆記:
- 法規範審查: 大法官像「糾察隊」,專門檢查「法律或規則」有沒有寫錯、有沒有違憲。 (A、B、C 都是)
- 具體事件審查: 大法官像「法官」,專門審理「這件事情(這人、這黨)有沒有錯」。 (D 的政黨解散就是,另外還有像「總統彈劾」也是審查具體個案)
補充:
自從《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現在一般人民可以針對「法院判決(個案)」聲請憲法裁判,
自從《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現在一般人民可以針對「法院判決(個案)」聲請憲法裁判,
這也是屬於審查「個案」的一種,但這題選項中只有 (D) 是針對具體組織或行為的審查。
關於「法規範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的區別,這在新的《憲法訴訟法》中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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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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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2.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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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第 六 章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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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9135
憲法法庭審查的案件中,只有「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是以具體事件或個案為審查標的,其他案件如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等,都是以法律、命令或機關行為等為審查標的。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指的是當一個政黨的目的或行為,被認為危害到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時,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政黨解散。 這種案件是針對一個具體的政黨,而非抽象的法律條文或命令,因此屬於以具體事件或個案為審查標的。
其他選項:
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 審查的對象是法律、命令等,看其是否符合憲法規定。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審查的對象是法院的判決,看其是否違反憲法。
機關爭議案件: 審查的對象是不同國家機關之間的爭議,例如中央與地方、不同部會之間的權限爭議。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審查的對象是總統、副總統是否違憲,需要彈劾的具體事由。
所以,本題的答案是 (D)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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