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警察逮捕張三後,將張三移送至警察局拘禁張三,未有任何處置。4天後,張三趁警察不注意,以拾得的迴紋針打開手銬及門鎖,逃之夭夭。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係為警察所逮捕,以不法方式脫離公權力拘禁
(B)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係受拘禁之人,以不法方式脫離公權力拘禁
(C)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未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方法
(D)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61條脫逃罪,因為張三並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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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4), B(1093), C(93), D(1748), E(0) #3151954

詳解 (共 5 筆)

#5937298
如果遭到逮捕拘禁,無論是警方還是檢方最多都只能留你24小時
過24小時之後一定要釋放,而本題已經過了4天,對張三的拘禁早已不合法
換句話說,張三逃跑也只是剛好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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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9622

司法行政部(69)台刑(二)字第 348 號

法律問題:甲因涉有竊盜嫌疑(非現行犯),經警傳訊後,警局認甲罪嫌重大,乃將
     之逮捕隨案解送地檢處偵辦,嗣甲於解送途中脫逃,問甲應否負脫逃刑責
     ?
討論意見:甲說:司法警察拘提人犯,限於現行犯、通緝之被告及受命拘提三者,本
        件某甲既非現行犯,通緝及受命拘提之人犯,即非刑法第一百六十
        一條所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雖於解送途中脫逃,要難成立脫逃
        罪。
     乙說: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司法警察有偵查犯罪之
        職權,其本此職權所為之逮捕,即係依法之行為,本件某甲因涉有
        竊盜重嫌,警局予以逮捕,解送地檢處偵辦,當屬依法逮捕之人犯
        ,如未逾二十四小時而於解送途中脫逃,應成立脫逃罪。
     結論:採甲說,報請上級核示。
研究結果:同意原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脫逃罪,以依法拘禁之人而不法脫離公之拘禁力為 構成要件,若公之拘禁力已不存在,縱使自由行動脫離拘禁處所,亦不成 立本罪,被告於民國四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被捕拘禁後,雖經警察局於二十 四小時聲請延長羈押期間十日,但檢察官既僅批准延長羈押七日,自一月 十九日起至二十五日止,此後並未再延長羈押期間之聲請,亦不移送檢察 官處置,而仍繼續非法拘禁,則該被告縱於一月二十八日毀壞拘禁處所木 柵脫逃,亦難成立脫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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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800
刑法第 161 條第 1 項的脫逃罪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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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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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370

題目出現時間絕對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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