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為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應如何處理?
(A)逕行拒絕適用
(B)停止審判,以法院名義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C)停止審判,由所屬法院院長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D)停止審判,層轉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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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2646), C(264), D(507), E(0) #3151915
統計: A(331), B(2646), C(264), D(507), E(0) #3151915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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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 三 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 二 節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第 二 節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法院及其法官姓名。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四、聲請判決之理由、應受審查法律位階法規範在裁判上適用之必要性及客觀上形成確信其違憲之法律見解。
五、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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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090
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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