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內政部依據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不准中國比較法學會變更名稱為臺灣法學會,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何種權利?
(A)講學自由
(B)結社自由
(C)人格權
(D)集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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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3601), C(248), D(142), E(0) #3151922
統計: A(183), B(3601), C(248), D(142), E(0) #3151922
詳解 (共 7 筆)
#6335060
釋字第479號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結社自由,旨在保障人民為特定目的,以共同之意思組成團體並參與其活動之自由。就中關於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對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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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3002
釋字第479號,內政部訂定的「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四點,要求人民團體名稱應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的規定,侵害了人民依憲法第十四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應即失其效力。
此號解釋強調,人民團體對其名稱有自主決定的自由,這是結社自由的一部分,任何對此的限制都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且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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