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犯罪嫌疑人遭逮捕後,檢察官認為有羈押之必要,應自逮捕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關於本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項規定之內容為絕對法律保留事項,立法者得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將24小時修正為48小時
(B)本項規定之內容為相對法律保留事項,立法者得授權檢察官在必要時,將24小時延長為48小時
(C)本項規定之內容為憲法保留事項,立法者不得將24小時修正為48小時
(D)本項規定之內容為行政保留事項,檢察官得在必要時,將24小時延長為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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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 B(351), C(2774), D(153), E(0) #3151920
統計: A(480), B(351), C(2774), D(153), E(0) #3151920
詳解 (共 3 筆)
#5929726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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