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某市市議員甲因為貪污案遭地方法院宣告 10 年有期徒刑,第二天即逃亡出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刑權時效自甲所受判決上訴期間屆滿而未上訴時起算
(B)若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就公告通緝,則行刑權時效停止計算
(C)若於上訴期間屆滿前,就公告通緝,則追訴權時效繼續進行
(D)若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一方提出上訴,則追訴權時效繼續計算
統計: A(2385), B(1812), C(2137), D(899), E(0) #2128508
詳解 (共 10 筆)
先討論(C)、(D)的「追訴權」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以下略)」
追訴權是要「把還沒被起訴的嫌犯追回來起訴」,而題目的案子已經被「宣告」罪刑了,早就走完起訴程序了,根本沒有「追訴」的問題,所以(C)、(D)可以先刪除。
-
「行刑權」起算時間是「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84條參照),而裁判是在不得聲明不服時確定,而「判決後」到「裁判確定」之間會有一個異議期,也就是上訴期間,所以若當事人可上訴但上訴期間超過了還是沒上訴,聲明不服的權利沒了,裁判也就確定了,所以(A)正確。
再更白話一點可以說,判決完給你時間上訴結果時間到了你還不上訴,那這樣你的罪刑就定案了(裁判確定),不能再吵了,我要開始計算我對你執行行刑權的時間了。
註:上訴期間之規定可參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
承上,再依刑法第85條第1項第2款,行刑權時效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致不能開始時,停止進行;(B)選項的「上訴期間屆滿前」都還沒到裁判確定的狀態,行刑權時效尚未起算何來停止的問題,所以(B)錯誤。
補充:刑事訴訟法已修正。刑訴第349條上訴期間為20日。
「追訴(權)時效」:
犯罪發生後,如果經過一定時間,國家並未對該行為人加以追訴的話,那麼 這項犯罪的追訴權便會歸於消滅而不能再追訴,這就是學理上所說的「追訴時效」。
(例如犯了殺人罪,其最重 法定本刑是死刑,所以追訴時效就高達四十年,也就是說,犯殺人罪如果沒有被 偵查機關發現,那麼也要逃過四十年以上,才有免予被起訴判刑的可能。)
「行刑(權)時效」:
犯罪經裁判確定後,如果經過 一定時間不執行,那麼國家對於行為人的行刑權也會因而消滅。
所以
被判刑確定的人,確實可能在經過一段期間以後就不用被關了。
(例如根據刑法規定,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行刑權經過四十年未執行而消滅。)
刑法§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法§83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
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刑法§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刑法§85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出處:台南地方法院 陳志成法官
立法院院會2019-12-06三讀通過《刑法》第83條及第85條條文修正案,
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從現行的1/4期間修正為1/3, 延長整體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增加被告者逃避通緝的成本。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刑法§85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判決--(上訴期間-異議期)-->判決確定-->行刑權起算時間
行刑權起算時間是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