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消費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屬企業經營者營業地管轄
(B)須透過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
(C)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時,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D)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時,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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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1), B(1267), C(4410), D(895), E(0) #2128510

詳解 (共 7 筆)

#3714449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7 條 
 (A)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C)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D)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B)  依消保法第49條、第50條、第53條規定,消費訴訟亦得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保護官提起。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時,並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依此規定,對消費者訴訟上之地位及能力均有大幅之提昇,期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389
2
#4058559

整理上述

(A)專屬企業經營者營業地管轄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須透過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保護官提起
(C)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時,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D)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時,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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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743250

40.關於消費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任何消費紛爭,消費者保護團體均得以自己名義,代替消費者提起消費訴訟
(C)消費者保護團體所提起之團體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D)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法所提起之團體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關於消費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企業經營者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而提起消費訴訟者,消費者得請求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B)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C)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消費訴訟
(D)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不作為訴訟時,得免繳裁判費 .

故意:5倍以下///重大過失:3倍以下///過失:1倍以下

43 下列有關消費者保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通訊交易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得以約定延長或縮短七日之解約期限
(B)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對於商品因設計瑕疵所生之損害,僅對購買商品之消費者負賠償責任,不包 括對第三人負責
(C)消費者向財團法人購買基於公益目的而義賣之商品,亦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D)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因商品所生損害之賠償責任,得以契約約定僅就其過失行為負責 .

51
0
#5061840

消費者保護官不負責提起消費訴訟/團體訴訟,只能提起不作為訴訟喔~

上述B選項錯誤的地方是消費者可自行直接提起消費訴訟,或受讓消保團體提團體訴訟

26
0
#4225590

消費者保護例題:


Q.企業經營者向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出具書面保證書。下列有關書面保證書之敘述,何者錯誤? 

(A)商品如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保證書應一併記載製造號碼或批號 

(B)出具保證書屬法定要式行為,若未出具保證書,則應認為該保證行為無效 

(C)縱使企業經營者未出具書面保證書,仍應就其保證之品質負責 

(D)如透過經銷商出售商品時,於保證書中應一併記載製造商及經銷商資料 .

19
1
#3950954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A)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
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
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
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C)受委任之
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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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976
X(A)專屬企業經營者營業地X管轄→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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