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關於消費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B)任何消費紛爭,消費者保護團體均得以自己名義,代替消費者提起消費訴訟
(C)消費者保護團體所提起之團體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D)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法所提起之團體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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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1858), C(305), D(139), E(0) #387388

詳解 (共 8 筆)

#524699
消費訴訟要件分述如下:

一、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依照消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規定,消保團體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始得受讓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一)資格要件:

1 、該消保團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 、如為社團法人,必須有社員人數五百人以上;如為財團法人必須其登記財產總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

3 、必須經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4 、必須經申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評定優良。

5 、必須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

(二)程序要件:必須經消費者保護觀之同意。

(三)實質要件:

1 、必須對於同一原因而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之事件。

2 、必須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3 、必須以消保團體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4 、必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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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703

與民事訴訟重視當事人兩造形式平等的原則不同之處:

(一)消保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第五十條第五項):

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提起此項訴訟,純屬服務之性質,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並為使消費者易於利用團體訴訟制度,乃規定消保團體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二)律師強制主義之採用,且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不得請求報酬,但得請求償還必要之費用(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三)消保團體提起該訴訟,如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四)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五十條),但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該訴訟之進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第五十條第二項 )。

(五)消保團體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六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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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726
(B)須得到消保官的同意,並非任何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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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150
須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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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55
消保法47、50I和VI、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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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797

回7F

以自己名義提起前提是申請行政院評定為優良者!

倘若有不法者,許可設立之行政機關是可以撤銷訴訟的

所以(B)並非任何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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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441
消保法49條有104年有修訂第 49 條...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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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487
想請問4F 須得到消保官的同意,並非任何...
(共 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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