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欲持槍殺人,但在行兇前,同居人將該槍換成玩具槍,甲開槍後,始發現該槍為玩具槍。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甲之行為係障礙未遂
(B)甲之行為係不能未遂
(C)甲之行為係中止未遂
(D)甲之行為係準中止犯
統計: A(5062), B(3091), C(882), D(483), E(0) #2128398
詳解 (共 10 筆)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如小明正手持匕首要殺小美,突然人潮擋住,未成功.....
因外在條件導致犯罪行為未完成
不能未遂
如小明要用巧克力甜死小美,出於小明主觀上重大無知,不可能成功...
通說認為必須符合二個要件
客觀上:無危險(一般人從事前角度都認為其無危險)
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小明主觀上認為巧克力可以甜死小美屬於重大無知)
中止未遂
如小明正手持匕首要殺小美,突然良心發現違法或想起小美對他有恩而不忍心下殺手,未成功.....
A障礙未遂:又稱普通未遂,因意外障礙而未能逞生犯罪之結果。
因甲欲持槍殺人,但在行兇前,同居人將該槍換成玩具槍(意外障礙,甲沒想到同居人將槍換成玩具槍),甲開槍後,始發現該槍為玩具槍(未能產生犯罪結果)
考選部答案A,應有爭議。應該是B
未遂犯之類型:普通未遂犯、不能犯、中止犯。
一、普通未遂犯:
依據《刑法》第26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例如:小明在飲料中下毒想要小華毒發身亡,但因為小華接過小明的飲料後,
不慎打翻飲料,所以小華沒有發生毒發身亡的結果。
二、不能未遂犯(B)
又稱:不能犯。
(一)雖有危險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抽象危險),但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社會通念,
認無客觀危險),應加處罰之未遂犯。
因為行為人有犯罪的意圖,且刑法也有規定犯罪罪名的處罰,所以行為人應受刑法處罰。
例如:下毒殺人,欲取毒物,卻誤用砂糖,導致殺人未遂。
例如:小明誤信喝菊花茶會使人死亡,所以小明就讓小華喝菊花茶。
因為喝菊花茶不會使人發生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危險性。
(因為小明有殺人的意圖,且刑法有規定殺人的處罰,所以小明需受刑法處罰。)
(二)目前法律規定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例如:以玩具槍殺人。(A)
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三、障礙未遂
行為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社會通念,認為有客觀危險),且有危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
抽象危險)應加處罰之未遂犯。
例如:下毒殺人,毒性不足以致人於死,造成殺人未遂。
四、中止未遂
又稱:中止犯。(C)
(一)因己意中止,在中止未遂中稱為「未了未遂」。(C)
行為人已經著手,但還未完成他想做的或是還沒達到既遂應該需要的步驟,而主動出於
自己的意思,停止繼續施行。
1 刑法第27條第一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 例如:小明原本想要把毒飲料給小華,但是當小華要接過來喝時,
小明臨時改變心意,刻意不小心把飲料給打翻,所以小華並未喝到毒飲料。
或是,小華確實喝了毒飲料而使肚子痛到在地上打滾,小明心生不忍所以趕緊將小華
送醫治療,小華因此撿回性命。
以上兩種情形,小明都算是中止犯。
(二)己意防止其結果發生,在中止未遂中稱為「既了未遂」,又稱「準中止犯」(D)
1 行為人完成主觀上的意思,並且也相信完成既遂之必要步驟,
但在結果發生前,出於自己的意思,積極防止該結果之發生。
2 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
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該結果
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
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
稱此為準中止犯
3 刑法第27條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
,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
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