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甲欲持槍殺人,但在行兇前,同居人將該槍換成玩具槍,甲開槍後,始發現該槍為玩具槍。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甲之行為係障礙未遂
(B)甲之行為係不能未遂
(C)甲之行為係中止未遂
(D)甲之行為係準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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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2), B(3091), C(882), D(483), E(0) #2128398

詳解 (共 10 筆)

#3718562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刑法25條:得減輕

小明正手持匕首要殺小美,突然人潮擋住,未成功.....

因外在條件導致犯罪行為未完成


不能未遂

刑法26條:不罰

小明要用巧克力甜死小美,出於小明主觀上重大無知,不可能成功...

通說認為必須符合二個要件

客觀上:無危險(一般人從事前角度都認為其無危險)

主觀上:出於重大無知(小明主觀上認為巧克力可以甜死小美屬於重大無知)


中止未遂
ㅤㅤ
刑法27條: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小明正手持匕首要殺小美,突然良心發現違法或想起小美對他有恩而不忍心下殺手,未成功.....

犯罪行為者自身心理因素影響中止犯罪行為


準中止犯

小明開槍殺小美,子彈命中小美,但小明突然覺得好像也沒有殺小美的必要了,然而小美就被經過之路人小華送往醫院,小美因即時獲得醫院急救而保住性命。

準中止犯指的是,有中止行為而犯罪也未既遂,但二者之間「無」因果關係存在。

本題不可能選不能未遂! 雖然甲的槍被換成玩具槍,不能造成危險,但是以客觀的第三人來看根本不知道是否為真槍啊!(EX:你走在路上看到有人拿槍指著你,即使是玩具槍不能造成危險,還是會有恐慌啊!這種人豈能依不能未遂不罰呢?)
故本題的未遂是外在條件影響,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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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274
不能未遂依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所以需要符合:1.無危險 2.不能發生危險,通說採重大無知說


舉例來說如果有個人誤以為吃很多糖會讓人甜死,為了殺人,故意在對象的水杯裏加了大量的糖;當然不會發生死亡結果,就符合了無危險,也重大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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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289

A障礙未遂:又稱普通未遂,因意外障礙而未能逞生犯罪之結果。

甲欲持槍殺人,但在行兇前,同居人將該槍換成玩具槍(意外障礙,甲沒想到同居人將槍換成玩具槍),甲開槍後,始發現該槍為玩具槍(未能產生犯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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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6440

To:4Ff46791957  "誤拿、誤用"已不算是"不能未遂",因為是不小心誤拿、誤用所以沒成功(但也有機會成功),所以只能算障礙未遂(普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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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6864


考選部答案A,應有爭議。應該是B

未遂犯之類型:普通未遂犯、不能犯、中止犯。

一、普通未遂犯:

    依據《刑法》第26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例如:小明在飲料中下毒想要小華毒發身亡,但因為小華接過小明的飲料後,

          不慎打翻飲料,所以小華沒有發生毒發身亡的結果。

二、不能未遂犯(B

    又稱:不能犯。

(一)雖有危險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抽象危險),但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社會通念,

      認無客觀危險),應加處罰之未遂犯。

      因為行為人有犯罪的意圖,且刑法也有規定犯罪罪名的處罰,所以行為人應受刑法處罰。

      例如:下毒殺人,欲取毒物,卻誤用砂糖,導致殺人未遂。

      例如:小明誤信喝菊花茶會使人死亡,所以小明就讓小華喝菊花茶。

            因為喝菊花茶不會使人發生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危險性。

          (因為小明有殺人的意圖,且刑法有規定殺人的處罰,所以小明需受刑法處罰。)

(二)目前法律規定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例如:以玩具槍殺人。(A

      刑法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三、障礙未遂

    行為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社會通念,認為有客觀危險),且有危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

    抽象危險)應加處罰之未遂犯。

    例如:下毒殺人,毒性不足以致人於死,造成殺人未遂。

四、中止未遂

    又稱:中止犯。(C

(一)因己意中止,在中止未遂中稱為「未了未遂」。(C

      行為人已經著手,但還未完成他想做的或是還沒達到既遂應該需要的步驟,而主動出於

      自己的意思,停止繼續施行。

   1  刑法第27條第一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  例如:小明原本想要把毒飲料給小華,但是當小華要接過來喝時,

            小明臨時改變心意,刻意不小心把飲料給打翻,所以小華並未喝到毒飲料。

      或是,小華確實喝了毒飲料而使肚子痛到在地上打滾,小明心生不忍所以趕緊將小華

            送醫治療,小華因此撿回性命。

      以上兩種情形,小明都算是中止犯。

(二)己意防止其結果發生,在中止未遂中稱為「既了未遂」,又稱「準中止犯」(D

   1  行為人完成主觀上的意思,並且也相信完成既遂之必要步驟,

      但在結果發生前,出於自己的意思,積極防止該結果之發生。

   2  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

      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該結果

      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

      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

      稱此為準中止犯

   3  刑法第27條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

      ,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

       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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