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之程序與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須經二讀會議決
(B)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尚未議決之議案由下屆立法委員繼續審議
(C)立法委員在討論法律案時之發言,有言論免責權
(D)立法者不得立法針對個案之特定人給予利益
統計: A(2110), B(5993), C(539), D(482), E(0) #2128371
詳解 (共 10 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
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屆期不連續原則)
(A)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須經二讀會議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7 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
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憲法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B)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尚未議決之議案由下屆立法委員繼續審議
屆期不連續原則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後,尚未議決者下屆不予繼續審議。預算案、人民請願案不適用。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C)立法委員在討論法律案時之發言,有言論免責權
釋字435號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D)立法者不得立法針對個案之特定人給予利益
法律之性質:
法律原則為不特定人,例外規範特定人時,稱為個別性法律。 例如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屆期不續審-理由
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會有這樣的立法,是因為在民主國家,新選出來的立法委員,代表的就是「新民意」,如果讓「過去的法案」束縛「新」立委,將有可能違反新的民意,違反民主治理的原則。
例題:
Q.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程序中一讀會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B)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得於一讀會時經大體討論後,議決不予審議
(C)政府機關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D)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然後提報院會朗讀標題.
Q. 關於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之效力低於憲法
(B)條約生效應經法定程序
(C)條約之效力等同於法律
(D)條約之效力等同於命令
Q.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關於法規施行期限之延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2 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B)法律之施行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立法院休會 1 個月前送立法院
(C)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僅須於期限屆滿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即可
(D)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1 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送立法院審議 同意後發布之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下屆請絕育(請願、決算、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