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貸與人得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之事由?
(A)借用人受監護宣告者
(B)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C)借用人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者
(D)因借用人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90), B(2750), C(1458), D(1093), E(0) #2128395
統計: A(4090), B(2750), C(1458), D(1093), E(0) #2128395
詳解 (共 10 筆)
#3715750
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583
3
#4714090
得終止借貸
1自己要用
2不經同意又借給他人
3不好好保管
4借用人死亡
1自己要用
2不經同意又借給他人
3不好好保管
4借用人死亡
311
0
#3776599
(A)借用人受監護宣告者,非屬於民法第472條規定的範圍內。
再依據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者,不能獨立行使法律
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行」法律行為。
若借用人是受監護宣告者,產生之使用借貸契約無效。因行為違反民法第71條:「法律
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無效,是指該行為發生自始、當然、確定、絕對不發生效力。
詳細說明如下:
民法第472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B)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
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C)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D)
四、借用人死亡者。
88
1
#4304370
39
0
#4663036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使用借貸舉常見借用原子筆之例:(A借B原子筆,A貸與人,B借用人)
(B) A自己需使用原子筆,故向B請求返還(終止B的使用權利)
(C) B未經A同意而讓C使用原子筆,A得終止B的使用權利
(D) B怠於善良管理人注意,致原子筆毀損或有毀損之虞
36
0
#3715231
民法472條
15
0
#4220044
使用借貸: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