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乙、丙共有 L 地,分割為 L1、L2 及 L3 三地,分別由甲、乙及丙取得單獨所有。丙的 L3 與公路無
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得通行 L1 或 L2 而不須支付費用
(B)甲、乙均得拒絕丙的通行
(C)丙須支付費用始得要求通行 L1 或 L2
(D)當事人就通行費用不能合意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統計: A(5001), B(537), C(966), D(2636), E(0) #2128397
詳解 (共 10 筆)
第789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袋地通行權(鄰地通行權)
1.土地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通常使用
2.對鄰地侵害最少的方式行使
3.袋地因其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者,土地所有人無通行鄰地之權利
4.行使袋地通行權,需要補償通行地所有人因而遭受的損害。但因讓與或分割造成,無須支付償金。
自然袋地 → 要付費
人為袋地 → 免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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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甲、乙、丙三人就共同繼承之土地協議為分割後,甲所取得之土地為乙、丙、丁之土地包圍,與公路無法相通,甲欲主張鄰地通行權,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無權對乙丙主張鄰地通行權
(B)甲應就土地通行向乙丙支付償金
(C)甲應對非繼承人丁主張通行權
(D)甲有無償通行乙丙土地之權 .
有關相鄰地通行權,以下何者錯誤?
(A)通行權人必須為土地所有人
(C)通行權人有必要時可以開設道路
(B)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即可,無須毫無聯絡方法
(D)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20.甲之土地 3 面經鄰地包圍,1 面向河,甲築有1 橋通向河對岸,經風水先生指明,該橋有不祥之兆,甲立即將之拆除, 甲欲通行鄰地,得以何種方式行之?
(A)依民法第787 條主張有償之袋地通行權
(B)依民法第789 條主張無償之袋地通行權
(C)以設定不動產役權方式通行
(D)自行開設道路並付費通行.
24 有關袋地通行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袋地是因其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致者,土地所有人無通行鄰地之權利
(B)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應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C)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D)有通行權之土地所有人不得開設道路 .
19 下列有關鄰地通行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但該有通行權人,應支付償金
(B)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無須支付償金
(C)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無須支付償金
(D)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該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我的理解:
自然袋地 民法787 土地本身就是袋地 > 應支付償金
人為袋地 民法789 因土地讓與或分割產生的袋地 > 無須支付償金
有錯還請指正
袋地:沒有對外聯絡通路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
無袋地通行權:(§787) 因土地所有人任意行為而生之袋地,不具有償袋地通行權。 例如:故意毀壞該所有唯一聯外的橋樑。
有償袋地通行權:(§787)
1.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結,致不能為通常使用...土地所有人得通型周圍地以至公路。
2. 有通行權之人通行必要範圍內選擇損害最少之方式為之,並對通行地所受損害支付償金。
可參考: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525
無償袋地通行權:(§789)
當事人為讓與或分割土地時,對於不能與公路有適宜連絡,僅得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分割人之所有地之情況有預見可能性,因當事人間得於讓與或分割前先以買賣價金等方式做合理解決,故後續之通行應屬無償。
補充考題
比較不動產役權
民法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先之要件為:
(A)於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
(B)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C)需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須曾由公權力使用強制力以供暫時通行
1.供公眾通行
(A)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B)於通行之初,無論土地所有權人有無阻止情事均可能成立
(C)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若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即不可成立
答案B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A)該道路係為方便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省時
(B)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C)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答案A
下列何者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
(A)通行
(B)採光
(C)眺望
(D)建屋
答案A
綜合以上各位的觀點,意思是通行的時候:
原則上:不需要償金。
例外:有造成損害,要負償金。
能這樣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