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A 公司董事長為甲,另有董事乙、丙,監察人丁。某次董事會議案有二,議案一:公司向甲之妻戊購買
土地一筆。議案二:公司賣給董事乙土地一筆。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議案一,甲無須迴避,但應由丁代表公司為交易
(B)就議案一,甲應迴避,且應由丁代表公司為交易
(C)就議案二,乙應迴避,且應由丁代表公司為交易
(D)就議案二,乙無須迴避,但應由丁代表公司為交易
統計: A(826), B(3533), C(3870), D(1376), E(0) #2128399
詳解 (共 10 筆)
簡單來說
雖然說董事可以代表公司
但就公司與自己的交易案上
乙不能代表公司和乙自己交易(民法禁止自己代理)
因此乙必須要迴避代理
由丁代表公司與乙完成土地交易行為
(參見公司法第223條)
分成兩部分:董事會議(決定要不要賣之討論,迴避應是指此部分)+交易(代表公司跟對方簽約的人)
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就要迴避,不能加入董事會表決(206準用178)。
故不論董事長夫人買賣時之董事長,或董事要跟公司做交易都要在董事會議上迴避。(但有利害關係不一定會導致有害於公司利益,故實務上是否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好像多有爭論…你看法條也寫「有利害關係」是要在當次董事會上"說清楚"而不是迴避就可以了解。)
交易時→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題目是說公司向甲之妻購買,並非甲替他的妻子做為賣方。故在董事會議案一的場合,甲要迴避會議,但可以代表公司交易。
**以下附上法條**
第 178 條(有關股東迴避的規定)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第 206 條(董事迴避準用178)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第 223 條(交易時)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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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想法是這樣,如果有誤,煩請指教。
公司法206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公司法178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
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公司法22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
司之代表。
議案ㄧ 甲之配偶戊非董事,但甲因206條視為有自身利害關係須依178條規定迴避不得加入表決
議案二 乙為董事,依223條須迴避外還需監察人丁介入並為其代表
題目:公司董事長為甲,另有董事乙、丙,監察人丁。某次董事會議案有二,議案一:公司向甲之妻戊購買 土地一筆。議案二:公司賣給董事乙土地一筆。
根據最佳解
董事(乙)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丁)為公司之代表。
那請問為什麼這個法條不能使用在B選項?也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公司法對董事與公司間交易行為之規範,是以監察人為代表及限制董事行使表決權為基礎。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公司法第223條)
依據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規定,第178條亦準用於董事會之決議。(公司法第178條: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股東他行使其表決權。)
不太懂,如果(C)對,那(B)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