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及丙三人分別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200 萬元及 300 萬元,成立一間有限公司。有關三人於該公司
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來如公司欲增資,任何同意增資之股東,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B)甲、乙及丙對於公司之責任,除其三人特別約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C)如章程未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甲、乙及丙三人均有一表決權
(D)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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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7), B(1714), C(570), D(244), E(0) #3115754
統計: A(1967), B(1714), C(570), D(244), E(0) #3115754
詳解 (共 5 筆)
#5846232
(B) 甲、乙及丙對於公司之責任,除其三人特別約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A) 未來如公司欲增資,任何同意增資之股東,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第 106 條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C) 如章程未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甲、乙及丙三人均有一表決權
第 102 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D)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出資額
第 103 條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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