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人,下列有關甲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在執行A公司業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B)A公司得於公司章程規定,甲之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3分之2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C)若甲受破產之宣告,其經理職務應解任之
(D)甲之職權,應以章程規定,不得依契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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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6), B(871), C(1247), D(3104), E(0) #3127510
統計: A(426), B(871), C(1247), D(3104), E(0) #3127510
詳解 (共 10 筆)
#5885594
公司法
A.第8條第2項: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B.第29條第1項:
B.第29條第1項: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C.第30條第4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D.第31條第1項:
D.第31條第1項: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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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502
公司法29條第一項,報酬:
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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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C為董事超過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三分之二大於二分之一,為較高規定,符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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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248
章程契約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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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581
A.公司法第8條
B公司法第202條
C公司法第30條
D公司法第31條
B公司法第202條
C公司法第30條
D公司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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