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於違章建築之買賣,出賣人交付該違章建築,買受人占有之,買受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何種權利?
(A)地上權
(B)法律上處分權
(C)事實上處分權
(D)占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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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739), C(3310), D(978), E(0) #3127517
統計: A(722), B(739), C(3310), D(978), E(0) #3127517
詳解 (共 7 筆)
#5897753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52判決: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然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是違章建築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得為法律行為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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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8512
於違章建築之買賣,出賣人交付該違章建築,買受人占有之,買受人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何種權利?
(A) 地上權 X
民法第832條:「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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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上處分權 X
最廣義處分包括「法律上處分」與「事實上處分」。
法律上處分係指該處 分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之處分行為,而事實上處分雖不必然發生法律上效果,但仍實際造成物之狀態變動,例如:標的物做實際的修繕或毀損,均屬事實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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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事實上處分權 O
因違建未辦理保存登記,所以賣方將違建轉讓予買方時,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導致賣方無法把違建的所有權讓予買方。然而,違建轉讓的案例在臺灣比比皆是,因此,實務上為了解決違建所有權無法移轉的問題,創造出了「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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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占有權 X
權利人本於得行占有之權利(即本權)對「物」行事實上管領之狀態,占有即法律加以保護之。但不得因而將基於本權所為之占有與占有受法律保護之占有權相混。因前者本於諸種得行占有權利(本權)所為占有之事實狀態,於占有之事實狀態被破壞時,得行占有之權利(本權)即具體的變成物權請求權之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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