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出賣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如買賣標的物有瑕疵,應即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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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5), B(916), C(1989), D(157), E(0) #2966742
統計: A(1415), B(916), C(1989), D(157), E(0) #2966742
詳解 (共 10 筆)
#5569578
第 3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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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3408
(A) 民法349
白話的說就是,賣方必須保證你賣給買方的東西或權利,不會有第三人跳出來主張說對於這件東西我也有權利。
(C) 「特定物買賣」之出賣人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給付義務,其所負擔的給付義務,為將買賣契約成立時,該特定物之「現狀」交付予買受人並移轉其所有權即可,至於該買賣標的物具有瑕疵者,僅係出賣人所負擔之附加的擔保義務,其目的在於衡平給付關係之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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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150
(A)§349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例如:賣方應擔保賣出的電視不是偷來的。
(B)§351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C)§364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例如甲至全國電子購買大同電鍋發現有瑕疵,得請求全國電子另行交付無瑕疵的大同電鍋。
→反之,若買賣之物為特定物(全世界只有這一個,例如古董),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就無法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D)§350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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