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B)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C)監察人無權要求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D)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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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619), C(5876), D(1363), E(0) #1607891

詳解 (共 4 筆)

#2415480

公司法第218條之2第一項: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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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229

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8-2 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C)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 219 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A)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B)


第 223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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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844

應該可以把監察人想成有監察院的性質

所以有幫股東把關、監督權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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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353
第 218-2 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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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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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小老師一直監督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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