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受限制的行為能力?
(A)已結婚之 18 歲甲男
(B)受監護宣告之 40 歲乙女
(C)受輔助宣告之 60 歲丙男
(D)30 歲之植物人丁男
統計: A(381), B(2594), C(5347), D(909), E(0) #2128394
詳解 (共 10 筆)
行為能力
一、意義:能獨立且有效,做出法律行為的資格。
二、分類:
(一)完全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行使法律行為。
1 年滿二十歲的成年人
2 未成年而已經結婚者(男18女16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結婚)。(A)
(二)限制行為能力
1 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的未成年人。
其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發生法律效力。
2 受「輔助宣告」之人,亦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之。(C)
民法第15-1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
、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三)無行為能力
1 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
由於年紀太小不能獨立行使法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行」法律行為。
2 受「監護宣告」之人(過去名稱:被宣告 禁治產人),亦屬「無行為能力人」。(B)
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者(D),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回覆10F
D選項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喔
雖然他已經是植物人
但在他尚未受監護宣告以前他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只是他事實上不能意思表示
所以有沒有行為能力對他而言沒有區別-
判斷是否具有行為能力:
1.年齡
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
七到二十歲未滿-限制行為能力人
2.有沒有結婚?
未成年人已結婚-完全行為能力
3.有沒有受宣告
輔助宣告-行為能力受限制(不等於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可以參考民法第15-2條和民法第77條 兩者限制範圍不同
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15-1條)
行為能力是一個客觀為法律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
為了避免他認定上的困難都是必須要經過宣告的唷^^
希望有幫到你們~
補充樓上條號
民法§15(禁治產人之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受輔助宣告並不等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唷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依據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又其意思表示依照其有無相對人,效果有所不同。
依照民法第15-2條明文: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應得輔助人之同意。但純或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或法人之代表。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調解、調處、和解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租賃、買賣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項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的其他行為。
由上述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行為能力受有限制」(僅就特定事項需經輔助人之同意),而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不論種類,只要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必須的事項,均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
補充
輔助宣告,本質上仍係完全行為能力人屬於有行為能力人.
跟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不一樣的,不要搞混
限制行為能力人—基本上就是所有行為皆需要經過法代同意
24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受限制的行為能力?
(A)已結婚之 18 歲甲男---完全行為能力
(B)受監護宣告之 40 歲乙女---無行為能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行」法律行為。
(C)受輔助宣告之 60 歲丙男---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買日常用品買飯吃
(D)30 歲之植物人丁男.----這個不知道,我猜應該沒在民法規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