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地方自治法規與其他法令牴觸時,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B)自律規則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C)自治法規與法位階較高之法令牴觸時,一律由行政院函告無效
(D)自治法規與法位階較高之法令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函請行政院解釋之
統計: A(1993), B(6255), C(591), D(807), E(0) #2128390
詳解 (共 10 筆)
| 第 30 條 |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
(A)自治條例與法律牴觸者,自始、當然、確定無效無效
(B)自律規則與法律牴觸者,無效
(C)自治法規與法位階較高之法令牴觸時,一律由行政院函告無效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
(D)自治法規與法位階較高之法令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函請行政院司法院解釋之.
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分為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三者間之差異說明如下:
一、無效之法律行為
例如,行為違反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其中規定無效者,是指該行為發生自始、當然、確定、絕對不發生效力。
(一)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
會產生溯及既往的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
1 自始無效
行為成立時,自始就不發生當事人所欲發生之效力。
非生效一段時間後,才變為無效。
2 確定無效
行為於其成立時即不發生效力,不能因當事人承認而變為有效。
3 當然無效
行為無須任何人主張,當然不發生效力。
不需要當事人撤銷或法院宣告,即為無效。
4 絕對無效
對任何人而言均為無效,非僅限於當事人間為無效。
(二)與其他法律或命令牴觸時,產生「確定無效」。(A)
1 確定無效:是指行為在以後不在有效力、嗣後無再發生效力起死回生之可能。
例如: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例如: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這乃是指依據憲法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當司法院大法官釋憲聲明某一法律條文或命令與憲法牴觸,則會發生該項法律條文或
命令,發生「確定無效」、嗣後無再發生效力。
2 確定無效:
嗣後無再發生效力,而不是溯及既往的發生自始、當然、確定、絕對不發生效力。
二、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一)定義
1 係指法律行為於成立時雖已發生效力,卻因某些瑕疵而產生一個撤銷權。
若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該法律行為效力會溯及歸於消滅。
2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一經撤銷,依民法第114條第一項規定,「視為自始無效」。
(二)例如
1 民法第92條規定,意思表示若遭詐欺或脅迫,得於一年除斥期間內撤銷其意思表示,
原本有效之法律行為將溯及歸於無效。
2 然而,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此與無效法律行為屬自始確定
當然無效有所不同。
三、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一)定義
1 係指法律行為處於一浮動之狀態,須經第三人事前允許或事後同意,始發生確定之法律
效力。
2 意即,該項法律行為必須以第三人同意為其生效要件。
(二)例如
1 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同意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
2 法律行為之效力,須經特定第三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後,始確定為無效或發生效力,
第三人未為該意思表示之前,屬於效力未定之狀態。
(1)不同於無效之法律行為,自始即確定無效。
(2)也不同於得撤銷之法律行為,於未撤銷前即先發生效力,撤銷後始溯及無效。
3 效力未定,乃法律行為於成立之時便處於一浮動不確定之法律狀態。
詳細說明如下:
地方制度法 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A)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牴觸者,無效。(B)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
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C)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