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國際法與國內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聯合國憲章為國際法
(B)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國內法
(C)國際法效力優於國內法
(D)國際條約經國內立法機關同意後直接拘束國內各機關
統計: A(303), B(942), C(6444), D(1288), E(0) #2128386
詳解 (共 10 筆)
1.國內法的效力恆優於國際法
2.國內法: 例如我國憲法、刑法、民法、商事法等
3.國際法: 例如聯合國憲章
3.「國際私法」雖冠有「國際」兩字,但其內容,是基於本國主權立場,對於牽涉外國的人、地、時、事等涉外事件,決定應適用何國法律的法律。可知國際私法,實非國際法,而是國內法,如我國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國內法、國際法 ( 軻烈哲老師提供)
1、國內法
由國內立法機關制定,以一國主權效力所及之範圍,作為適用範圍的法律。
例如: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2、國際法
國際社會所公認的原則,以國家為主體,規範國與國之間相互關係的法律。
效力範圍遠超越一國主權效力所及之範圍。
例如:聯合國憲章、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A)
(1)「國際公法」,就是泛稱的「國際法」,規範國家之間的關係。
(2)「國際私法」,不是「國際法」,而是一國在處理涉外民事糾紛的法律準則。
國際私法,雖冠有「國際」二字,但並非規定國家與國家間的關係,而是規範本國人民
與外國人民,在處理民事事案件爭執時,若造成兩個以上國家法律的適用衝突,審理法
院對於國內、外法律,決定應適用何國法律的法則。
因此,對於該採取如何適用的準則,國際私法仍屬國內法的間接法。
例如: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即是 國際私法、國內法。(B)
◎ 區別實益
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別的實益,在於二者相互牴觸時,何者具有優先效力。
在學說上雖頗具爭議性,但實際適用上,多數國家多半認為:
國際法的具體適用,必須經由國內立法之後,始能付諸實行。(C)(D)
釋字第 329 號(民國 82年12月24日)
爭點: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 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
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
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 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
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
立法院審議。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性質:
1.國際私法
2.程序法
3.衝突法
4.公法
5.國內法
補充一題
2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公法
(B)母法
(C)直接法
(D)國內法
老師上課也是說公法、國內法,可是偏偏出了這題,所以以後看到類似題目還是要小心RR
必定是國內法,但公法的部分就...有多數見解跟少數見解了T^T
答案:D
普考◆法學知識- 107 年 - 107 普通考試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70240
我國目前採二元論,其效力優先非固定(待指證)
因國際法等於國內法律,其係採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
又釋字329 指出條約內容涉及人民權利內容應由立法院審議
其為條約轉換法律、或行政協定轉換行政命令 如釋字443內容可為參考
(C) 國際法效力優於國內法→沒有優劣之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