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所訂「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適用人數門檻是:
(A)僱用員工 5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B)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C)沒有僱用員工人數之上限
(D)僱用員工 1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統計: A(627), B(2516), C(5570), D(766), E(0) #2128388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性平法考題
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而申請復職時,雇主應優先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A)改調其他任何職位
(B)改調其他性質相當職位
(C)以業務緊縮為由加以拒絕
(D)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答案D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人必須至少任職多久,才有權利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假?
(A) 3 個月
(B) 6 個月
(C)1年
(D)2年
答案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會應設置委員幾人?
(A)一人至五人
(B)五人至十一人
(C)五人至十二人
(D)十五人至三十人
答案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適 當之托兒措施?
(A)100 人
(B)150 人
(C)200 人
(D)250 人
答案A
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
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依該 法第 27 條應如何處理?
(A)給予事假,但不扣薪水
(B)請勞工自行請特休
(C)給予事假
(D)給予公假
答案D
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
雇主若知悉性騷擾之情形,而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致受僱者或 求職者受有損害時,雇主有何責任?
(A) 雇主僅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 雇主不僅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還必須對受害之求職者或受僱者負賠償責任
(C) 受害之求職者或受僱者若已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雇主即不會被處以行政罰
(D) 視求職者或受僱者之受害程度而定,受害程度若相當輕微,雇主不須負任何責任,只有在受害程度較嚴重時,雇主方會被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之罰鍰
答案B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下列何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雇主及場所負責人
(B)場所負責人及行為人
(C)雇主及檢舉人
(D)雇主及行為人。
答案D
甲受僱於乙公司擔任生產部經理,
請育嬰留職停薪 6 個月,
期滿後請求復職,
惟該職位已另由他人 擔任,乙公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請甲繼續留職停薪,待有相同職位出缺時,再復職
(B)只能讓甲回復原職
(C)以工作性質變更為由,資遣甲,並給予資遣費
(D)仍可指派甲擔任其他同職等之工作,但不得減少其勞動條件
答案B
我國在民國 97 年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時,特別加上禁止就業上性傾向歧視之規定,其立法主要原義是?
(A)鼓勵同性戀
(B)提升我國之勞動參與率
(C)順應國際上性別主流化之潮流
(D)保障這類性別上少數族裔之工作權,並增進我國職場性別多元化
答案D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4 條第 l 項之規定,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 定,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
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向下列何者 提出審議之申請?
(A)10 日內向地方法院申請審議
(B)10 日內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議
(C)10 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D)1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答案D
【補充】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12】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
【性別工作平等法§16 - 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18 - 哺 (集) 乳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性別工作平等法§19 - 育兒減少工時/ 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
*【2022.01.02】更新: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
部分條文修正案,以營造更為友善育兒環境。
最後異動日期:2021-12-28
(新修正規定甫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另定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40條新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故新規定將俟行政院通盤考量訂定施行日期後正式上路。
立法院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進受僱者生育、養育期間的各項福祉,以營造更為友善育兒環境。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並為促進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產檢時可參與陪伴,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原給予5日增加2日,共為7日,以促進親職責任。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5條)
二、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19條)
三、刪除第22條規定,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也不再限定需有正當理由,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條文第22條)
------------
※ 文章節錄來源 :
【勞動部新聞公告新聞稿-《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勞動部新聞公告新聞稿-《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相關問答(Q&A)】
------------
*【2022.02.03】更新: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10001084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