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有關監察院職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監察院享有調查權
(B)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
(D)監察院受理特定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
統計: A(506), B(6149), C(1601), D(836), E(0) #2128384
詳解 (共 10 筆)
五院皆可提法律案,但預算案皆由行政院提出
(A)憲法第九十五條(調查權之行使)軻烈哲老師提供資料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法第26條第一項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
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
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B)釋字第3號 (41/05/21 )
解釋文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無明文規定。…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53條(行政)、
第62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 (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
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
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
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
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
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C)依據釋字第三號解釋文:
「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
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
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釋字第 461 號 (民國87年7月24日)解釋文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
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
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
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
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至於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
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
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
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得知,中央政府各院所提出之預算,如同措施性法案,等同法律案,當然須會編入中央政府
總預算案,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並經由審查通過。
(D)監察院組織法第10條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業務處,分別掌理下列
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政治獻金及遊說
事項。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二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法律提案權
1.立法委員:15人連署或黨團
2.行政院:憲法第58條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5.監察院:釋字第3號
- 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無明文規定,而同法第八十七條則稱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論者因執「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Casus omissus pro omisso habendus est)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認為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案,實則此項法諺並非在任何情形之下均可援用,如法律條文顯有闕漏或有關法條尚有解釋之餘地時,則此項法諺,即不復適用,我國憲法間有闕文,例如憲法上由選舉產生之機關,對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憲法則以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載明「以法律定之」。獨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之選舉則並無類似之規定,此項闕文,自不能認為監察委員之選舉可無需法律規定,或憲法對此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要甚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