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乙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積欠銀行卡債新臺幣 500 萬元,尚積欠地下錢莊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
何種狀況,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甲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B)銀行法務得知乙婚後購得房屋一棟,欲聲請法院宣告甲、乙改採分別財產制,再進一步代位甲行使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C)甲每月花新臺幣 20 萬元包養外遇對象,對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乙欲向法院聲請宣 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D)甲四處躲債,且時常有黑道上門恐嚇討債,導致甲、乙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1 年,乙欲向 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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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0), B(6433), C(1300), D(662), E(0) #2128396
統計: A(1470), B(6433), C(1300), D(662), E(0) #2128396
詳解 (共 9 筆)
#3722754
民法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主體為 夫妻
假設忘記 民法1010條各項規定沒關係,可從選項快速判斷解題
(A)甲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B)銀行法務得知乙婚後購得房屋一棟,欲聲請法院宣告甲、乙改採分別財產制,再進一步代位甲行使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銀行法務為第三人 (C)甲每月花新臺幣 20 萬元包養外遇對象,對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乙欲向法院聲請宣 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D)甲四處躲債,且時常有黑道上門恐嚇討債,導致甲、乙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1 年,乙欲向 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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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
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A)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c)時
。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D),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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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957
夫妻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已修改為具有一身專屬性(僅得有夫妻之一方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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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529
感覺樓上很多人把刪掉的1011條跟這題搞在一起了,這題就是在考1010分別財產制的款項而已,而且B說宣告為分別財產制可以剩餘財產分配也是很明顯的錯誤,分別財產制最大的不一樣就是沒有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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