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政慣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既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亦應到立法院院會備詢
(B)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其地位不若於不成文憲法國 家重要
(C)按憲法慣例或憲政上之習慣法,其成立應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始足當之
(D)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得不受立法院邀請備詢
統計: A(3985), B(3392), C(733), D(1440), E(0) #2128372
詳解 (共 10 筆)
立法院院會質詢 : 國防部長
委員會備詢 : 參謀總長(國防部長的幕僚長)
參謀總長 → 到「委員會」備詢
國防部長 → 到「立法院院會」備詢
兩者關係:參謀總長 是 國防部長 的 幕僚長
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白話一點 我委員會有邀請總長你來立法院備詢時 你再來就好 有正當理由就不用來 沒有邀請你也不用來
(A)參謀總長,不應到立法院「院會」備詢,而應至立法院內的相關「委員會」到會備詢。
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
備詢,並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D)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
備詢。但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
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應至立法院內的相關「委員會」到會備詢)之適用。
釋字第461號(民國87年7月24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
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
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
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
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於 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
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
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67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
人員到會備詢。
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
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
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
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
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至於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
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
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大法官釋字第419號 理由書第六段:
憲政慣例在不成文憲法國家,恆居重要地位,其規範效力亦不容置疑。至於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尚不能與前者相提並論(B)。所謂慣例係指反覆發生之慣行,其經歷長久時間仍受遵循,而被確信具有拘束行為之效力時,始屬不成文規範之一種(C)。若雖有行為之先例,但因亦曾出現相反之先例或因有牴觸成文規範之嫌,拘束力備受質疑者,即不能認其為具備規範效力之慣例。本件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往雖有二例,然亦有因當選副總統而立即辭卸行政院院長之一例,況此種兼任是否牴觸憲法,既有爭論,依上開說明,自不能認已成為我國之憲政慣例而發生規範效力。
大法官釋字第461號 解釋文第二段: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A),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D)。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憲法第67II: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參謀總長→到委員會備詢)
質詢:
立法院院會開會時,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屬行政監督權。
備詢:
於立法院裡各個委員會舉行,
如內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等..
補充考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
關於立法委員的院會質詢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有質詢之權,係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落實
(B)立法委員得就施政方針對行政院院長為質詢
(C)立法委員得就國防事務針對國防部長為質詢
(D)立法委員得就相關國防事務,質詢參謀總長
下列有關立法院行使質詢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一般人民亦得為立法院委員會邀請備詢之對象
(B)立法院院會得對參謀總長進行質詢
(C)立法院院會得邀請偵辦特定賄選案的檢察官備詢
(D)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地方官員原則上有備詢之義務
直接研究釋字內容 >>
J 461 → 釋字第461號【參謀總長應受立委質詢?得拒絕至各委員會備詢?】(理由書內容節錄)
【理由書內容節錄】
憲法第六十七條又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憲法增修條文就此未加修改。是憲法雖迭經增修,其本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並無變更;而憲法所設計之權力分立、平等相維之原則復仍維持不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抑有進者,立法委員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尚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之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有案。立法委員於詢問以前,或不知有相關參考資料,須待詢問而後知之;於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以後,倘對其內容發生疑義,須待進一步詢問,以期澄清者,其邀請到會之政府人員,尤不得置之不理。又因我國憲法上中央政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立法委員既不得兼任官吏,則負責事前起草或事後執行法案之政府人員,於議案審議過程中參與備詢,自有其必要。故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時,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人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檢察官、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行政院所屬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其統御、指揮之參謀本部及陸、海、空、勤等各軍種總部,並非獨立於行政系統以外之組織。參謀總長雖非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乃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政府人員,要無疑義。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職責,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均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就與參謀總長職務相關之事項,邀請其列席備詢,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之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則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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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有應邀備詢義務 ;獨立機關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屬之。
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 無備詢義務之例 ;獨立機關非主任委員,屬之。
司法、考試、監察 (行政體系)人員之有應邀備詢義務 : 涉及法律案 & 預算案之事項;其他無義務。
司法、考試、監察院長 & 司考監三院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得不受邀列席備詢 ;本無義務,但仍得接受邀請列席備詢。
須受質詢僅有 → 行政院長 & 各部會首長 ; 無須受質詢 → 參謀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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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人員(行政體系人員),則由地方議會質詢、備詢 :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於議會、代表會定期會開會時,有向前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其質詢分為施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業務質詢時,相關之業務主管應列席備詢。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前條第一項各該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委員會或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小組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得邀請各該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以外之有關業務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列席說明。
32 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
(B)銓敘部部長
(C)最高法院院長
(D)監察院秘書長
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
(B)銓敘部部長
(C)監察委員
(D)行政院院長
22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 461 號解釋,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但下列何者無至立法院備詢之義務?
(A)國防部部長
(B)參謀總長
(C)行政院秘書長
(D)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四六一號之意旨,下列何種人士不得拒絕應邀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A)司法院院長
(B)考試院院長
(C)參謀總長
(D)監察院院長。
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除具有正當理由外,下列何人有義務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A)縣(市)長
(B)參謀總長
(C)司法院院長
(D)考試院院長
4 下列何者就何種事項,無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A)考試院院長就該院提出之法律案
(B)參謀總長就與其職務相關之不涉及國防機密事項
(C)司法院秘書長就該院提出之年度預算事項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就兩岸政策事項
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並無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A)參謀總長
(B)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
(C)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
(D)行政院各部會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