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之選任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15 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B)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25 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C)曾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 8 年以上而有權威著作者
(D)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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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1425), C(3627), D(3763), E(0) #2128382

詳解 (共 10 筆)

#3715692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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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9882

回10F 韋伯老師的書263頁的部分是漏掉了,補習班有公告勘誤喔~跟您說一聲。

另外,這題之前有摩友分享口訣,個人覺得很好用,但一時之間找不到連結,以下為我的筆記:

口訣:剪髮15元,染綠25元,瘦12公斤,講8年。法庭、研究、政治。

4909882-6261c982a353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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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865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組織法§4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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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378

(閒聊)

我記得有一次國昌說她人生中沒有機會當大法官

就是因為他是學者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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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416908
檢法15,        律25,   ...
(共 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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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411628

很機車的一題,只能勉強以此故事記憶。

故事:吃壽司愛講話的吧檯,國政 剪髮失誤,使得正妹小綠愛我。

==簡化==>壽司愛講吧,國政 剪髮失誤,綠愛我。

==諧音==>授十二講八,國政 檢法15,律25。 (司愛=十二 ,失誤=十五, 愛我=25)

接著牽強得各個擊破......QQ

授十二講八 = 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 研究法學,富有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檢法15 = 曾任實任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律25 =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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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09082
司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
(共 2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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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768

剪髮失誤,瘦了12公斤。有八門著作,紀政的律師愛我。


剪髮失誤 = 察官 15年。

瘦了12公斤 = 專任教  12年。

八門著作 = 講授法官法8年以上,有專著作。

紀 = 國法庭法官。

政 = 富有治經驗。

律師愛我 = 律師 25年。


PS:紀政是奧運田徑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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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259

這種出場機率不高的題目我是都大概記,硬背報酬率不高,我自己個人記法就是5的倍數,通常大部分同一法條內數字都有規律不會亂跳倍率。

(個人記法分享,不認同別照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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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703
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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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1999025
未解鎖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
(共 2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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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85181
未解鎖
檢法15,        律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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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私人筆記#5726446
未解鎖
第 4 條 1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
(共 2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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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私人筆記#2642120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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