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事項,何者憲法並未明文授權以法律定之?
(A)各種選舉婦女應當選之名額
(B)人民被選舉之資格
(C)選舉訴訟審判之程序
(D)創制、複決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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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99), B(854), C(4317), D(1426), E(0) #2128379
統計: A(3199), B(854), C(4317), D(1426), E(0) #2128379
詳解 (共 10 筆)
#3773335
(A) 各種選舉婦女應當選之名額-憲法134條
(B) 人民被選舉之資格-憲法130條
(C) 選舉訴訟審判之程序-憲法無規定
(D) 創制、複決之行使-憲法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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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186
(A)各種選舉婦女應當選之名額
憲§134-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B)人民被選舉之資格
憲§130-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C)選舉訴訟審判之程序
(D)創制、複決之行使.
憲§136-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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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6127
(C)選舉訴訟審判之程序:憲法無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六章 選舉罷免訴訟
第 126 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
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
管轄。
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
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D)憲法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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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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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446
補充選舉罷免訴訟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A)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正副總統彈劾案。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答案:D
正副總統選舉訴訟:
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非正副總統選舉訴訟: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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