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障婦女當選名額,其目的在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
(B)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的全國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 低於二分之一
(C)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的法律,其合憲性審查須採最嚴格之審查基準
(D)此條規定不構成修憲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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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237), C(7671), D(2853), E(0) #1808933

詳解 (共 7 筆)

#3860195

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審查標準可分為三種:
1.嚴格審查基準: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或政府迫切利益始得為之,已達重大急迫程度,手段須依比例原則衡量。

2.中度審查基準:涉及性別、非婚生子女或外國人情形,具實質且重要程度,手段與欲達成的目地間須具有實質關聯性,方屬合憲。

3.合理性審查基準:救經濟與社會範疇,基於合法且合理,手段與目的兼具合理關聯性者。


本題就婦女當選名額的法律經濟與社會範疇,該規定是為保障婦女合法與合理參政權,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性,應採合理性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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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4816

(D)修憲界線為以下四原則-釋字499

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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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0098
憲法第 134 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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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703

(C)選項參考: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21 號羅大法官昌發提出之協同意見書:(略以)

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設有「本憲法別有規定」之排除n規定。亦即,「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n法」「可由」憲法予以特別規定,但亦「僅可由」憲n法予以特別規定。例如憲法第一百三十條對選舉與被n選舉年齡之規定及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婦女當選名額之特別規定,均屬「本憲法別有規定」之情形。n憲法增修條文位階相當於憲法,故憲法增修條文有關n選舉之相關規定(包括系爭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n亦應屬於「本憲法別有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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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832
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對婦女當選名額之特別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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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6082
所以C為何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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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8964
請問有人可以幫忙解答C的答案嗎?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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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382304
未解鎖
應用合理性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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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1292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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