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立法委員享有言論免責權,地方議會議員無此特權
(B)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會期內與行使職權有關之言論
(C)原選舉區選舉人得因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而罷免之
(D)言論免責權為民、刑事責任的豁免,但無法免於受監察院彈劾
統計: A(573), B(5033), C(4401), D(796), E(0) #1808932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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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會期內與行使職權有關之言論
是院內,委員會之言論對院外不負責 #435
除了正副總統以外,民選的公務員就是「公職人員」,包含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請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
公職人員分為民意代表跟地方首長兩種。民意代表我用黃底色,地方首長用綠底色。請注意,正副總統不屬於公職人員。
民意代表不能被監察院糾舉、彈劾,只能被罷免。
如何讓公務員下台?
1. 只可罷免:民意代表
2. 可以罷免及彈劾:正副總統、地方首長
3. 只可彈劾:上列以外的公務員,譬如某市政府衛生局的局長
小小補充
釋字第 435 號
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憲法第73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沒有講到「會期內」或「會期外」的分別。
不負行政責任,所以也不因此受監察院彈劾。
(C)釋字第 401 號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委在院內言論受保障,對院外不負責任
立委在會期中,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補或拘禁,現行犯。
立委是民選的政務員,由該選區選民罷免,監察院無法彈劾。
(D) 言論免責權為民、刑事責任的豁免,但無法免於受監察院彈劾
言論免責權:免除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但是無法免除「政治責任」,如果人民知道民意代表說了哪些話而不爽,決定罷免他們,當然可以啊。
地方民意代表(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的言論免責權,請看165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