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不信任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B)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C)不信任案不得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D)立法委員對於不信任案之表決,應以記名投票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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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3), B(296), C(5609), D(758), E(0) #1807134
統計: A(963), B(296), C(5609), D(758), E(0) #1807134
詳解 (共 10 筆)
#2872161
大法官釋字735號解釋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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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0670
釋字第 735 號 【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提出案】
理由書
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並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基於儘速處理不信任案之憲法要求,立法院於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惟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未許於因其他特定事項而召開之臨時會審議不信任案,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就此部分,應不再適用。系爭憲法規定既未限制不信任案之提出時間,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自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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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533
三心二意=三分之一連署,二分之一同意。
記你一年=一年內不得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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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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