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得設調閱委員會調閱文件
(B)立法院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應經院會決議
(C)調閱專案小組之設立,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
(D)除法院與監察院外,其他機關不得拒絕調閱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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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776), C(839), D(5874), E(0) #1807136

詳解 (共 10 筆)

#2885736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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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2459

調查權的限制(#585)

1.必須與憲法所賦予有重大關係

2.不能調查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3.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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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816

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資料;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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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15
釋字第729號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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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關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更詳細


最近,大法官對「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爭議做出了釋字第729號解釋。解釋文謂:「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解釋應予補充。」

本號解釋是對第325號解釋的補充。對照發現,其補充之主要部分有二:(1)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須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而且不因為調閱之範圍或文件為影本或原本而在程序上有所不同。(2)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個案卷證(文件),其卷內證據資料,如果和檢察官續查同一被告或其他被告、其他案犯罪有關,倘因調閱而洩漏案件內容,將有妨害其他案件偵查追訴之虞者,檢察機關可以延至其他案件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後,再行提供調閱卷證。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7191/

 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資料;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自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立法院在行使文件調閱權時若產生爭議時,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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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258

就文件調閱權與立法院調查權而言,諸位摩友可參考大法官釋字325/585/729號解釋,釋字內容有提到立法院在行使該種權力時應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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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2395
節錄自釋字第 325 號立法院為行使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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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2005
J729【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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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3211

黃標記為不得調閱

釋字325

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釋字585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釋字729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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