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為達公益之目的,在可採取之措施有兩個以上選擇可能性時,應選擇對人民基本權侵害最小者。」此
為何種原則?
(A)適當性原則
(B)必要性原則
(C)衡平性原則
(D)重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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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8), B(4963), C(940), D(46), E(0) #1807125
統計: A(2098), B(4963), C(940), D(46), E(0) #1807125
詳解 (共 9 筆)
#3065941
比例原則
一(A)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B)必要性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C)平衡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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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602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n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n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n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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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026
適當性:手段可達目的
必要性:手段為最小侵害
衡量(比例)性:手段與目的間需合乎比例,最後結果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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