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經營汽車維修保養廠與T通運公司間有多年的汽車維修保養(營業)關係。數週前,T送修X、Y二車, 其中Y車的數萬元維修材料費全未獲清償。當T要取回X、Y二車時,甲得主張何種權利?
(A)得主張就X、Y二車有留置權
(B)僅得主張就Y車有留置權
(C)得主張就X、Y二車均有抵押權
(D)得主張就X、Y二車有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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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0), B(4576), C(504), D(267), E(0) #2397071

詳解 (共 10 筆)

#4164583
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
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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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2822
程怡老師上課有說:依實務見解,一車未清償,得主張留置兩台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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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675
Q22.甲經營汽車維修保養廠與T通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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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7281

本題答案似有疑義,理由如下(個人淺見,尚待相關資料佐證或推翻之):

依民法第928條第1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本題債權人甲對於債務人T之債權發生係與動產Y車有牽連關係(Y車的數萬元維修材料費全未獲清償)而非動產X車(本題未提及X車維修材料費清償狀況),是以債權人甲基於債權發生之牽連關係,應僅得就Y車主張有留置權。退一步言,縱其債權之發生亦與動產X車有牽連關係,然X、Y二車非不得謂為可分者,依民法第932條但書規定:「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應無以Y車數萬元維修材料費之價值而得同時就X、Y二車主張留置權之理。(參照民法第932條之立法理由:按留置權因係擔保物權,自具有不可分性,惟留置權之作用乃在實現公平原則,過度之擔保,反失公允,爰仿民法第六百四十七條意旨,增設但書規定,以兼顧保障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之權益。)


參考資料:

1. 《民法》,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2. 〈民法第三編物權之異動條文及理由〉,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876BA50C9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FFFFFA00^04511096030500^00012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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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5819
裁判字號: 60 年台上字第 3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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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310

考官心裡想的重點是第929條「牽連關係」吧,不然光想到第932條我也選B。XD

除非XY是曳引車,不然為啥不能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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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6344
第 932 條 (留置權之不可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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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2687
這題重點:汽車維修保養廠與通運公司(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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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0176

這題答案應該是B才對

民法932條,照文字的意思來講

如今天送車子去維修車子的輪胎或引擎,而送修的人沒有付錢,那修車廠自然可以留置整台車,而不是只能留置輪胎或引擎

因為輪胎和引擎是一整組的

可是題目的X/Y車子很明顯是二個不同的物體,應該只能留置Y車而已

以上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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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8232
第928條(留置權之發生)  稱留置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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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03992
未解鎖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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