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律條文之解釋,若有多種可能,只要其中有一種結論能避免宣告該法律違憲時,便應選擇該解釋,而不
採納其他可能導致法律違憲之解釋。此種解釋方法稱為:
(A)文義解釋
(B)主觀解釋
(C)合憲解釋
(D)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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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2), B(385), C(7627), D(70), E(0) #239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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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4280170
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係指在具體事實置於法律構成要件而導出一定法律效果之過程(涵攝),須對要件所使用之法律概念加以解釋。例如「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中的「出生」及「死亡」則須經法律解釋以確定其意義。
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又稱文理解釋,係根據法律條文用語的通常意義或構成要件字面上一般語意概念,以之解釋法律規定的意義,並據以劃定解釋的範圍。
文義解釋上應注意:
1. 法律條文用語之專門性質:可能與一般社會用語有相當不同
2. 法律條文用語的法律概念
3. 法律條文於立法技術上所慣用之措辭:例如「應」與「得」分別表示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
4. 應參考立法資料
主觀解釋
目的解釋係以法律規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方法上,係以相關法律之客觀目的、意旨、法益概念,作為探討法律內涵的方法。
1.主觀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的一種下位類型):以立法者制定規範時所欲實現之立法目的作為依據的解釋方法。
2.客觀目的解釋:以法律本身客觀的規範目的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合憲解釋
合憲性解釋係因所有法律規範均不得牴觸憲法,故法律位階的的解釋必須顧及憲法的基本精神與要求,若有違憲之疑慮時,應以「轉義」原有文字內涵或於不能轉義時限縮文字指涉範圍,使之合於憲法要求。
歷史解釋
歷史解釋又稱沿革解釋或法意解釋,係探求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所作價值判斷及其所欲實踐之目的,藉以推知立法者之意思,並運用於法律之解釋。方法上則藉立法增修刪變之背景歷史資料作為判斷之工具。
來源: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teleologische-auslegun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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