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乙於民國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前乙有乳牛100頭。婚後甲、乙工作收入豐厚。下述何
者於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納入財產分配範疇?
(A)甲離婚前3年贈與某博物館價值6,000萬元的古董,未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而離婚
(B)甲於婚後因車禍取得加害者所提供2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
(C)乙於婚後受祖母以遺囑遺贈100萬元
(D)甲、乙婚後,乙之100頭乳牛所生10隻小牛
統計: A(645), B(502), C(683), D(7928), E(0) #2397074
詳解 (共 10 筆)
未約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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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020-1 Ⅰ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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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
§1030-1 Ⅰ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C) 二、慰撫金。(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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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1017 Ⅱ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A)
第 1020-1 條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第 1020-2 條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
(A)已過3年,無撤銷權
25. 甲、乙於民國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前乙有乳牛100頭。婚後甲、乙工作收入豐厚。下述何 者於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納入財產分配範疇?
(A)甲離婚前3年贈與某博物館價值6,000萬元的古董,未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而離婚
甲並無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則不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而被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B)甲於婚後因車禍取得加害者所提供2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
甲於婚後因車禍取得加害者所提供2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為專屬甲之身分的慰撫金。
(C)乙於婚後受祖母以遺囑遺贈100萬元
乙於婚後受祖母以遺囑遺贈100萬元為專屬於乙之身分之「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等。
(D)甲、乙婚後,乙之100頭乳牛所生10隻小牛
甲、乙婚後,乙之100頭乳牛所生10隻小牛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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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法條出自哪?